男方起诉离婚案例一
南京秦淮区离婚案
首次诉讼一个月判决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当事人为男方,因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多次与女方协议离婚无果,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全程代理本案诉讼离婚,希望能够尽快了结此段痛苦的婚姻生活。
接案后,律师迅速起草离婚起诉状,并系统准备了证据清单以及律师意见,及时向双方的户籍所在地秦淮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案件结果:
秦淮区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本案立案时间为2013年8月,判决时间为2013年9月,历时约1个月。
律师点评:
大量离婚纠纷,当事人首当其冲的是在家协商离婚,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会选择诉讼离婚并委托较为有经验的离婚律师代理此案,虽然在家中无法协议离婚,但是正式走入法庭,通过质证、辩论以及深入分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可能,以及相应诉讼成本、时间周期、得失利弊等问题,也许庭下不能谈的问题,在庭中也可以变成能够解决的事情。诉讼离婚沟通与调解是离婚律师必须要加强领悟与发挥的关键问题。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980年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女,1983年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育有一子。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不能有效建立夫妻感情,双方处理家庭矛盾的方式存在差异,争吵不休,无法共同生活,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决双方解除夫妻关系。二、判决双方所生之子C由原告抚养。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B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同意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要求C由被告抚养,因为小孩自出生到现在都是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如果判归原告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对小孩不利。原告也曾多次表示离婚的话不要小孩,原告在此主张小孩抚养权是应其父母的要求。原、被告经济状况相当,但原告父母在外地照顾小孩不方便。综合各方面考虑小孩由被告抚养对小孩成长更有利。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登记结婚,于2010年育有一子C。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庭审中双方经协商确认:双方共有的奔驰小汽车苏一辆归原告所有,南京市大光路住宅地下室负一层停车位归被告所有,车位的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大光路房屋另行处理,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审理中,双方均主张小孩C的抚养权并同意如果小孩归其抚养则放弃向对方主张抚养费的权利、放弃各自在大光路房屋中的共有份额,同时要求法院就探视权一并作出赴理。双方认可小孩出生后被告的父母帮助照顾小孩的时间较多,而原告的父母在外地,不方便照顾小孩。原告陈述月收入在9000元,被告陈述月收入为7000元至8000元。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产生冲突,引发夫妻间的矛盾,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就共有财产奔驰小汽车一辆及南京市大光路住宅地下室负一层停车位达成协议确定归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双方所生之子C的抚养权,双方均主张由其抚养,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双方收入较高,具备抚养的经济能力,但从小孩的成长考虑,小孩尚只有3周岁,且自小被告父母照顾较多,故本院判决小孩归被告抚养。被告自愿放弃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可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C由被告B抚养。
三、原告A可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每周行使一次探视权,原告A有权每次将小孩接走照顾一天;被告B应予以协助配合。
四、双方共有的奔驰小汽车归原告A所有;南京市大光路住宅地下室负一层停车位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其偿还。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l2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3日
男方起诉离婚案例二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如何在第一次起诉协商离婚
(标准案例示范 )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12-17结案)
秦淮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此次系第一次诉讼离婚),因长期夫妻矛盾、长期分居两地无法达成一致,此种专业法律问题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本案系从外省移送管辖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秦淮法院立案2019-10月---法院通知开庭---离婚时间:2019年12月17日
南京秦淮区法院-少年家事庭刘浩东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我方支付对方5.5万
3、余略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双方是否感情彻底破裂
第二、是否应当支付财产折价款
附注:
庭前被告作为女方已经正式提交了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意见
总体表述了双方感情的经历以及否认分居的事实,也存在大量抱怨男方的意思表示
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律师只能利用有限的资源加上庭审调解的说服工作,争取为委托人快速离婚
通过一次法庭、一次调解,最终各方在代理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之下,和平分手,一别两宽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达成自己的诉讼愿望。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一次性给付被告B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共计55000元,于2019年12月14日前汇至被告名下银行账户。
三、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再无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十三月十一日
律师分享快速离婚核心方法——离婚协议书范本及程序:
自愿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住址:
女方姓名: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住址:
双方于年月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并生有1名婚生女(,19年月日出生)
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女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保险费)元;
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
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女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女共同居住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任何一方对婚生女身心健康有损害行为的,将视为放弃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直接抚养权或中止、取消探望权;
三、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男方
女方
婚前个人债权债务:男方
女方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男方
女方
(2)女方自离婚证领取之日起,取得下列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彩电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家俱一套、组合音响一套、生活日用品件,总计约元;
银行存款元,归女方元,男方元;运营出租车,作价元,归女方元,男方元。
(3)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四、男方确认给女方经济补偿元;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元。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自愿协议离婚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和市辖区的民政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
其程序如下:
1、申请。
男女双方就自愿协议离婚提出申请,申请双方应当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申请依法进行严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双方是否真正自愿,是否对子女扶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了协议。
3、批准。
对于符合《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离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准予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时起即解除夫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