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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孩子离婚财产如何分割附3则案例
发布日期:2020-08-20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有孩子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案例一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如何在离婚中给孩子争取财产
(标准案例示范 )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12-3结案)
江宁区离婚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男方(此次系第一次诉讼离婚),因长期夫妻矛盾、财产分割问题、债务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此种专业法律问题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2019-9-9---法院通知开庭---离婚时间:2019年12月3日

南京江宁区法院-任华顺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归孩子所有,剩余贷款由我方当事人承担偿还
3、余略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如何分割
第二、孩子利益如何最大化

通过一次法庭、一次调解,最终各方在代理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之下,和平分手,一别两宽
在离婚案件中能够双方放下眼前的争议,能够从孩子的角度、今后孩子的未来发展和生活利益角度出发,充分保护未成年人是理性诉讼、和平离婚的善举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达成自己的诉讼愿望。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B,男,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略。
三、略。
四、位于江苏房屋归婚生子D所有(自2019年12月起,该房屋尚欠贷款由被告B负责清偿)。
五、江苏储藏室的使用权属于被告B。
六、夫妻共同财产:牌号为苏A轿车及牌号为苏A-面包车各一辆归被告B所有。
七、南京xxx有限公司股权及债权债务均归被告B享有和负担,由原告A在2020年4月20日前协助被告B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
八、被告B支付原告A上述财物折价款20万元,于2019年11月30日前支付15万元(已执行),余款5方元于2020年4月20日前付清,如被告B不按期履行,则应向原告A加付违约金1万元。
九、登记在原告A名下的南京xxxx股权及债权债务均归原告A享有和负担。
十、双方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存款及相应财产,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十一、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6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南京有孩子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案例二 离婚成功获取抚养权【12岁男孩】
房屋归女方和孩子所有
【栖霞离婚案】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暴力,并在近两年中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委托知名离婚律师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张倩。

本案立案于2013年7月初,结案于2013年7月底,历时一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并且实现了女方对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3、双方居住房屋中男方所持份额归孩子所有,该房屋仅为女方及孩子占有使用。
4、房屋拆迁协议中所申购的两套房屋,男女双方各得一套。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抚养权与财产分割,在开庭过程中律师提供宾馆开房登记簿、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报警记录、男方银行记录结余与清单、女方被打照片、病例、房屋产权证、还贷证明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作出重大让步,并同意子女由我方抚养。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栖迈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教师,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男,197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随原告A生活,被告B每月十号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及C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三人原份额为原告A占比百分子二十五,C占百分之五十、被告B占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B所有的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归C所有,其余百分之一的份额在C满二十二周岁时归C所有。该房由原告A及C居住使用。该房的房贷由A负责偿还。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苏A牌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车贷由被告B偿还。
五、2013年4月2日拆迁安置协议,所安置的两套房屋其中9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被告B所有,其中7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原告A所有。房屋差价款、税款等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被告B有权每月四次探视子女C。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葛。
八、诉讼费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南京有孩子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案例三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离婚子女抚养房屋分割
(标准案例示范 )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7-31结案)
建邺法院离婚案件


遭遇:
双方因为感情问题,婚外情问题,经济问题,无法共同生活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离婚!!!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所有离婚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019年7月31日彻底解决离婚

南京建邺区法院-高福罡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
3、房屋我方分得60%份额
4、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本案我方提交的证据
1、双方夫妻矛盾的证据
2、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
3、我方适合抚养孩子的证据
4、房屋来源和资金贡献的证据
5、其他银行记录和工作记录证明

至此本案终结。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A与被告B均认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婚生女的抚养问题,由于双方对小孩由被告抚养没有争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结合原告的自身情况以及小孩的日常开支,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10周岁止。对于小孩满10周岁之后的抚养费问题,双方再根据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以及小孩的日常开支情况,另行协商或者诉讼解决。
由于位于南京市江宁区室的房屋以及建邺区室的房屋均存在案外人作为共有权人,双方均同意不再本案中分割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对于该两套房屋不予分割,由当事人及案外人另行解决。位于江苏省室房屋,结合原告及被告方对房屋的投入,本院酌定,原告与被告按照4:6的比例进行分割。按照双方竞价,该房屋按照总价68万元的标准,所有权归原告,原告负责偿还房屋剩余的按揭贷款,原告还应补偿被告房价款141517.5元,计算方式为:(68万元-444137. 53元)*60%。对于原告主张分割的车牌号码为苏A的小轿车,本院认为,在原告与被告结婚前,被告即已实际支付了购车款,该车辆应属于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故对于原告要求分割该车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名下的xx银行卡中存在大额转款问题,本院认为,根据银行卡实名制及相应管理规定,虽然该卡申请开卡时登记的联系电话为C的手机号码,但是不足以证明该卡的实际控制人一直是C。对于该卡于2017年12月4日发生的172万元转出至D账户的款项,由于当天C转入该账户172万元,结合D与C之间的关系,本院认为,该笔款项不属于B的财产。对于该卡于2018年3月16日从B名下的证券账户转入资金1633590元的款项,本院认为,由于该笔款项从B的证券账户转入,被告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比资金来源于C或者其他案外人投资,故本院认定为该笔款项属于B获得的财产。由于被告获得的上述1633590元财产,发生在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款项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被告将该笔款项转款给C,却未提供其与C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故被告应该向原告分割816795元存款。对于被告名下公积金余额119588.9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应分给原告59794.4元。对于原告主张分割的100万元投资款,因其仅提供了理财协议,并末提供被告进行实际投资的凭证,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并未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与他人同居等法定过错行为,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损害赔偿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对各自名下支付宝账户的交易,以及原告名下的xx银行卡转款及消费情况均进行了合理说明,本院认为,双方均并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故对于双方要求分割支付宝账户中的款项,以及被告要求分割原告46.5万元支出款项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E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2019年8月起每月向被告B支付小孩的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10周岁止。
三、位于江苏省盱眙房屋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尚未清偿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A负担。在房屋具备产权过户的条件下,被告B应该立即协助原告A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原告A给付被告B房屋补偿款141517.5元。
五、被告B给付原告A住房公积金的分割款59794.4元。
六、被告B给付原告A存款816795元。
七、上述第四、五、六项合并计算,被告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735071.9元。
八、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775元,由原告A负担2887.5元,被告B负担负担28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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