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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民法典如何规范?
发布日期:2020-08-14    作者:曹乐维律师
6月5日,安徽省合肥市某小区的一辆私家车的车顶被砸出一个坑。据该小区居民说,这是近一个月小区里第二辆被砸的车辆。高空抛物这一社会顽疾,严重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最高法曾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有近三成造成了人身损害;受理的31件刑事案件中,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在原侵权责任法规定基础上,民法典对该问题重点作了完善性规定,通过多种措施来防止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对于高空抛物的问题,最早引发关注始自发生于2001年的“重庆烟灰缸案”。该案中,受害人被临街楼上坠落的烟灰缸砸中头部,造成严重损害。因难以确定该烟灰缸的所有人,法院判决除事发当晚无人居住的两户外,不能排除扔烟灰缸可能性的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各承担8101.5元。虽然该建筑物中绝大多数业主都是“冤枉”的,但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要求“可能的行为人”分担受害人的损失。该判决的做法被不少法院采纳,并最终规定于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中。
  据媒体报道,该案至今尚未实际执行,受害人拿到的判决实际上也沦为“空头支票”。到底如何避免高空抛物现象的发生,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其中的损失,成为民法典编纂中重点关注的问题。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通过综合治理的思路,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完善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该规定从行为规范层面确立了高空抛物行为的不法性,从法律和道德价值层面均对该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为相关责任的规范奠定基础。因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当然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高空抛物行为又同时违反我国刑法规定,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确立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高空抛物问题最大的难题在于难以确定实施不法行为的人。受害人由于举证能力的局限和调查权限的欠缺,无法提供确定侵权人的证据,进而导致维权的困难。鉴于高空抛物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民法典明确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高空抛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一方面,通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介入权,增加警示行为人从事高空抛物的威慑力;另一方面,通过公安等机关强大的调查能力和多样的调查手段,能够最大概率地查清责任人,方便受害者损害救济。
  第三,明确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律责任。为了明确小区物业服务人的责任,民法典明文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其维护小区秩序、保障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安全的义务。第942条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在高空抛物规范部分,民法典又进一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若安装相应的监控录像,可以大大增加查获高空抛物人的可能性。另外,物业服务企业还可通过安装防护网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高空抛物对业主或其他人员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第四,明确规定了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为了方便受害人的损害得以补偿,民法典仍然坚持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但进一步明确承担补偿义务后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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