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违规发票处罚原则
发布日期:2020-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处罚中,对纳税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只能处一次罚款,加一次其他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取得违规发票属于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税务机关除责令您限期改正外,可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您的行为又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没收您的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需要说明的是所谓同一违法行为,即您的违法行为,同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认定为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被上述法规同时认定为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税务机关仍然给予两次罚款的决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但是,取得违规发票不属于这个情况,因此可以分别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