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流氓动机,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案件以是否造成重伤为限,造成重伤即按故意伤害罪处理。在聚众斗殴致人伤害案件中,首要分子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其他行为人如相互配合,实施殴打行为,即使难以分清致伤被害人的直接责任人,对参与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人均应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没有实施殴打他人行为的,按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在认定聚众斗殴的次数时,应综合考虑聚众斗殴故意、在时间上是否有明显的间隔、是否为不同的地方、客观上针对的对象等,认定聚众斗殴的次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人时,既要坚持该条的内在精神,又要考虑刑事案件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特殊性,既要考虑被告人的权利,更要公正而有效率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对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的被告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对其未满18周岁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补充民事责任。聚众斗殴案件往往涉及多名被告人,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应施展技巧切实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一、单方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也可以构成聚众斗殴罪。对斗殴的理解应把握住,只要双方或者一方采取暴力方式进行殴斗,无论采取何种暴力方式,均属于结伙斗殴的行为。
二、聚众斗殴中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致人伤害案件中,首要分子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无论其是否实行行为,应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其他行为人如相互配合,实施殴打行为,尽管行为人所处的地位、具体分工、参与程度不同,但他们的行为指向相同的目标,为达到同一个目的,每个人的行为都是整个加害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共同行为人的行为与被害人重伤的结果之间互为因果关系。此时,所有参与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人均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未实施殴打行为的行为人按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
三、聚众斗殴次数的确定。如果时间、地点、针对的对象是不同的,虽然是同一个故意支配,但在行为上不是持续的而是连续的,此时两地的斗殴行为,是两次斗殴。
四、聚众斗殴罪的加重处罚情形。聚众斗殴罪有四种加重情形:1、多次聚众斗殴的,一般是指聚众斗殴三次或者三次以上的;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主要是指大规模打群架,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的;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中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造成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严重混乱的;4、持械聚众斗殴的,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木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