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某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个体经营者将该质量技术监督局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释法,该经营者主动撤回了上诉。
2008年2月2日,质量技术监督局到一个体经营者经营的调味品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生产的食醋、酱油无《全国工业品生产许可证》,该批产品货值163.1元,已销售食醋260公斤,货值共计78元,违法所得10.4元;生产的酱汁经检验不合格,共计120瓶,货值54元,未销售。且未按《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规定的销售范围进行销售。质量技术监督局采取了查封、扣押不合格产品及生产工具等措施。
在调查过程中,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向该经营者送达了听证告知书,但其未要求听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该经营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其作出没收10.4元违法所得;没收无《生产许可证》的食醋、酱油产品;没收用于生产无证产品的外包装箱、产品标签等;并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酱汁,没收不合格酱汁;处以162元不合格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不服该处罚,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撤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个体经营者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故判决维持了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罚决定。
经营者不服原审判决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过程中,该个体经营者表示其经营的产品只是不符合检测标准,对人体并无损害。承办法官明确指出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健康,国家严惩违法生产者是关注民生顺应民意。该经营者听后表示今后绝不再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并提出撤回上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