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0-09-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2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但是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即使不服,如果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处罚决定,根据《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97条的规定:对违反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或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行政诉讼第六十六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