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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发布违法广告遭工商部门处罚 酒店不服提起诉讼
发布日期:2014-04-17    作者:110网律师
“相思似深海,旧事如天远。”谁能想到这是对一道辣爆草原肚菜品的注释,菜牌中还标明这道菜“具有补益脾胃,补气养血,消渴”等功效。一家酒店因大量使用此类宣传用语,被工商部门认定为发布违法广告,受到了罚款处罚。该酒店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近日,和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3年9月9日,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反映和平区一家酒店在其餐厅的菜牌上使用了“降压消肿、防止动脉硬化”等字样的宣传用语,上述内容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当月23日,工商和平分局依法立案。经查,上述菜牌使用了“对脾胃虚弱、消化不良、痰多气短、头晕失眠有良好的治疗作用”等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相混淆的宣传用语。据该分局称,同年10月22日,其向酒店方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酒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和平分局遂认定该酒店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广告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酒店罚款30400元。     因不服该处罚决定,今年2月,酒店方将工商和平分局告上法庭。该酒店提出,处罚决定所调查的事实不清,其公司与决定书中提到的餐厅不存在任何关系,并且被告分局在对其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前,其公司并未接到告知书,被告剥夺了其公司进行申辩的权利,程序有误。为此,该酒店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     针对原告所提诉求,被告工商和平分局在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表示,在举报材料中,消费者在涉案餐厅用餐后索取的机打发票上盖有原告公司发票专用章,所以诉讼主体无误。涉案餐厅在介绍每个菜品后面都附有对该菜品的功效宣传内容,特别是对人体疾病具有一定的疗效作用都做了文字表述,使消费者认为食品可以当作药品具有同等治疗作用,形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所以原告违法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庭审原定于9:00开始,但至9:15原告某酒店仍未到庭。合议庭遂依法作出口头裁决: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原告起诉按撤诉处理。裁决后,法官宣布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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