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问题存在分歧,执法局将继承房认定为违法建
【原告】蓝先生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XX律师事务所 黄XX律师、李XX律师、桑XX律师
【被告】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
【案情简介】
蓝先生的房屋位于南宁市某区,系子随父办理的户籍登记。该房屋是蓝先生父亲自筹资金建设的自建房,父亲去世后,该自建房便由蓝先生继承居住,也系蓝先生唯一住房。2017年5月1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决定征收该片区包括自建房在内的全部房屋,蓝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但因征收拆迁补偿问题存在分歧,双方尚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后,征收部门和协商一致的自建房用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没有一户自建房被认定为违建,但2019年12月4日,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蓝先生继承的自建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限期拆除。
蓝先生认为执法局作出的涉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侵犯了蓝先生的合法权益。在XX拆迁律师的指导下,蓝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执法局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XX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者执法局于2019年12月4日向原告蓝先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