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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判决婚内抚养费标准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07-14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指导
婚内抚养费案例
标准案例示范   
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4-15结案)
 
浦口法院 

遭遇:
     
因夫妻感情不好,双方持续分居,对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不照顾抚养孩子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起诉

目标:
    
索要婚内抚养费

诉讼简要经过:
    2018
10开庭--2019415日拿到法院文书

   
南京浦口法院-张铭庭长      

案件结果:
    1
、判决女方支付12个月婚内抚养费

诉讼中的阻力:
对方不承认分居事实
对方不认可孩子基本花费
对方坚持孩子是由双方共同抚养
对方不同意给付孩子抚养费


我方当事人利用庄荣华律师准备的诉讼方案
全部化解对方在诉讼中制造的麻烦和阻力

重点支招:
提供了双方感情破裂的间接证据
提供了孩子花费的直接证明
提出合理发问证明女方并不清楚孩子的实际抚养情况

而庄荣华律师则提供完整的法律意见
论证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合理合法性,并加强该类证据
以达到法院容易采纳的目的


通过几轮沟通、调解、开庭、质证
1
、庄荣华律师协助法庭发问证明了被告很多陈述具有重大矛盾、不合常理
2
、庄荣华律师还提供了离婚案件的庭审笔录协助法庭进一步了解全面的事实


最终收到裁判文书之时,法院的本院认为详细论证了孩子婚内抚养费的法律定性

离婚诉讼期间,一人不给付孩子抚养费,另一方可以起诉索要,不用等待离婚案件6个月的等待期。

附法院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
苏民初号
    
原告:A,男,住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理人:B,男,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律师。
    
被告:C,女,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A与被告C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0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法定代理人B、委托诉讼代理人庄XX,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12月至今共计(12个月)抚养费,以每月2500元,共计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A法定代理人B与被告C系夫妻关系,原告系双方婚生子,BC至今仍未离婚。在2017年底,女方离家出走并起诉离婚,至今未支付孩子任何实际抚养费,包括教育上的学费补习费,医疗上的看病费住院费等。同时被告也未实际照顾抚养孩子,家中还贷也一直都是由B进行支付。为维护未成年人孩子基本的生活保障,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C辩称,原告系被告之子,被告有义务抚养原告。但被告尚未和B离婚,也没有分居,双方的钱仍然是放在一起用的,因此,被告不同意支付抚养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B与被告C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子A。庭审中,B陈述被告C201712月离家至今,未实际照顾抚养原告,也未支付原告的抚养费。被告C对此不予认可,并陈述其与原告ABB母亲共同生活,并一同抚养原告。
    C
20181月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86月判决不准离婚。在该案的庭审中,C认可其于20171 2月离家。
    
另查明,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日常费用包括伙食、衣物、医疗、教育、旅游等费用,一年约44000元。被告对原告正常生活开销,伙食费1000元予以认可,医疗费用可以在单位报销,其余费用不认可。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其收入为基本工资3500元/月,另外每月还有数目不等的奖金。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庭审笔录、费用列表、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医疗费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书、24小时入出院记录、手机支付交易记录截图、淘宝交易记录截图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虽然未与原告父亲B离婚,但C在其起诉的离婚案件中自认其于20171 2月离家,且在庭审中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离家期间履行了抚养原告的义务,因此,对原告向被告主张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合原告的生活需要及被告的收入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告离家期间抚养费1000元/月,共计12000元(1 000元/月×12个月)。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A抚养费12000元。
    
二、驳回原告A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昀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已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
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0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律师点评:
每一个离婚案件几乎都涉及到孩子抚养、财产分割,分割的范围通常都非常巨大。
离婚决定的事项远远比结婚要多,好的离婚结果能够影响自己的一生和家人孩子的一生。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律师提示:
无路可退时,果断出击才可重回巅峰。
世界如此精彩,我们当然不能置身局外。
愿你向律师交付的重托,都得到获得回报。 
婚姻自由,离婚自由。
你若想自由飞翔,找到强手给你赋能,就可以自己长出翅膀。

案后思考:
   
仔细聆听律师的分析,抓住律师分析的要点,整合自己能够掌握有限的资源,把自己的价值信息打包交付给律师,并依此获取回报!【戒除诚惶诚恐的不良心态】 
   
在混乱中应当先建立信息的秩序,再建立自己内心的秩序。
   
冲突较多的时候,自己一定要明白哪些点自己该放弃,哪些点一定要抓住,自信和掌握就会慢慢建立。
 
【聪明人都知道什么都想要,却容易出现力量的分散,全力以赴对付一两点反而有奇效,收获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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