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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诉讼离婚法院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7-10-25    作者:刘琬琳律师
导读: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但是,没有实际抚养子女一方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来支付这些费用呢?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子女抚养费呢?法邦网为您解析。案例简介:诉讼离婚后一方请求增加抚养费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2004年9月1日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随女方生活,如经协商同意由女方抚养时,男方每月支付抚育费100元。由于离婚后不久李某就再婚,且未尽到对女儿的照顾教育责任,张某于2007年8月经征得女儿及李某的同意,将其带到自己身边抚养至今。在此期间,李某仅断断续续支付了部分生活费。而每月100元的抚育费早已不能满足正常学习生活需要,后女儿多次要求李某增加抚育费,但李某仅在2010年提高了支付标准,自2013年起即不再支付。2016年7月,刘某要求李某给付为其垫支的女儿的抚养费,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结合原被告具体情况判令被告支付抚养费
根据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结合婚生女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婚生女的实际生活、教育需求、李某的实际收入情况以及李某已实际给付抚养费的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付婚生女陆某2自2013年1月起至2015年6月止的生活费为宜,酌定李某按照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付婚生女自2015年7月起至2016年6月止的生活费为宜。李某仍应给付婚生女抚养费11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李某给付刘某婚生女抚养费11000元。
律师说法:夫妻诉讼离婚 法院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什么
本案中,人民法院主要是结合婚生女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婚生女的实际生活、教育需求、李某的实际收入情况以及李某已实际给付抚养费的情况等因素来确定被告实际仍应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根据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主要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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