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变更抚养诉讼
虽然离婚协议约定再审即变更抚养权
但孩子意见以及抚养环境也可以成功抗辩
一次庭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遭遇:
离婚协议约定再审即变更抚养,但当事人确实也再审了,对方起诉要求变更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保留孩子抚养权!!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3个月拿到判决书
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孙金凤法官
案件结果:
孩子仍然归我方抚养,驳回对方诉讼请求
重点支招:
孩子不同意变更意见
父母协助抚养意见
现有居住环境意见
现有教育环境意见
再婚不影响孩子意见
其他对方不利于抚养孩子意见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02民初号
原告:A,女,住南京市玄武区。
被告:C,男,住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A与被告B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C抚养权归A所有;2、依法判令B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A与B于2002年2月2日在南京市玄武区民玫局登记结婚。2004年7按协商的方法进行探望。儿子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离婚后,C由B直接抚养,其爷爷、奶奶家离就读学校近,C与爷爷、奶奶同住。2017年5月20日,B再婚。2017年下半年,A得知B再婚,为变更C抚养关系问题与B多次协商无果。2018年7月23日,A以诉称意见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儿子C的抚养关系,B以辩称意见反驳。
在本案审理中,C到庭陈述其2018年9月上初中三年级,面临中考,保持现在的生活、学习环境比较好,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双方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A与B在南京市玄武区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但是双方离婚时的约定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因素,法院审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并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要求与C共同生活,体现了父母对子女的素情和关爱。C个人认为2018年9月上初中三年级后,保持生活、学习环境不变,有利于明年中考,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A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不符合C的个人意愿,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A负担。A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40元,由本院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18-9-28
律师提示:
从长期生活、受教育稳定环境角度分析。
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的问题,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一致。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临近的教育环境,熟悉和成熟配套的生活小区,对孩子入学、生活都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