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
成功实现离婚、抚养权、房屋争夺
婚姻遭遇:
本案男方第二次起诉离婚,女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双方矛盾巨大。
内心纠结:
继续忍耐,还是坚决离婚。
诉讼决心:
凝视深渊,无路可退!!!
坚决离婚、争取孩子和财产!!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律师立案---法院通知---开庭---拿到离婚判决书
玄武法院-孔亚伟庭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
3、我方不支付对方任何折价款
律师点滴:
男方争取岁数较小的女孩抚养权,一般都较为困难,所以需要律师精心准备才能胜诉
本案中
1、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还是坚决不同意离婚,最终我方又起诉了婚内抚养费,以及对方破坏家中财产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加上前次起诉的离婚纠纷,连通此次起诉的离婚纠纷,一共4次诉讼,最终获取法院支持判决离婚。
2、 而孩子一直由我方照顾,对方在此次诉讼又强调没有工作,法院从保护未成年角度的考虑,判决孩子归我方。
3、财产方面,我方坚持无夫妻共同财产,婚前房屋也被我方在诉讼过程中强行取回。。
这三个理由犹如三个齿轮,彼此咬合,震荡放大,产生极强的法律效应。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同年7月1 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C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4年离婚,2014年12月24日复婚,2015年育有一女C。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争吵不休,原告于2017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结婚证、户口簿、民事判决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审理中,原告陈述其月收入为5000余元。被告陈述其目前没有工作。
本院认为:原、被告2014年9月结婚后,印于同年12月因产生矛盾而离婚。原、被告复婚后,又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7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并无改善,且双方矛盾继续激化,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综合分析双方夫妻感情不和的过程,依法应当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准许双方离婚。
关于双方婚生女C的抚养,结合愿、被告的工作生活情况、婚生女C的生活状态,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出发,C随原告生活为宜。关于C的抚养费,根据原、被告的收入等案件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5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C随原告A生活,被告B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的当月起每月支付C抚养费500元,至C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朔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九月七日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律师分享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核心方法:
夫妻感情破裂:依据《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法律咨询:
我与女方结婚时,女方家以种种理由没有拿过1分钱(绝对不是夸张,从婚房,家电家具购置到婚纱照,婚宴等都是由我父母出钱的),婚后女方在我不在家时候曾跟网友有淫秽聊天,内容及其不堪入目。(我有截图),此外还将我们的婚纱照中我的头像改成别人,并与别人照片制作网络结婚证(也有截图),严重伤害我的感情。而且婚后女方跟我因为财产问题常常吵架。现在感情已经破裂,我与她协议,可是她张口就讹诈我5万块钱。目前家里没有存款,也给不起这些钱。所以我决定起诉。但是不知道这样的情况下法院是不是会判离婚?如果不判,那么等六个月再起诉结果会如何?
律师解答:
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一般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提供身份证、结婚证、起诉书,感情破裂证据。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但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
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已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般不用退彩礼,但男方能证明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的二年冲突,适用婚姻法),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属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与现行婚姻法32条规定冲突,适用婚姻法)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