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结婚30余年闹离婚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案情简介:原被告结婚30余年闹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已成年)。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吵架。原告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位于中兴东大路58号楼2单元106号房屋一户现价100000.00元平均分割。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说的不对。如果离婚,有关房子怎么处理听从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应本着互敬互谅的原则和睦共同生活。考虑到原、被告已结婚30余年,已建立一定夫妻感情,且原告提出离婚未提出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法院对离婚诉求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什么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夫妻,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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