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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讼诉中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发布日期:2018-11-30    作者:覃露律师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16、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认定该情况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    婚内出轨财产分割要注意什么:江成天津律所财产分割原则室以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    1、财产分割原则是以照顾无过错一方为原则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以离婚(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那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那么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不予支持。    2、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此处同居是指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    3、离婚损害赔偿承担主体    具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夫妻双方均具有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4、起诉离婚主张时间    (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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