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盗窃罪的数额
发布日期:2020-07-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盗窃罪的数额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1)“数额较大”: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多次盗窃”: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不要求每次盗窃都既遂,也不要求每次盗窃都成立盗窃罪)
(3)“入户盗窃”:不要求“入户”行为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所以入户盗窃不是结合犯,也不是牵连犯);但要求为了违法犯罪“入户”(基于合法原因入户,临时起意盗窃的,不是“入户盗窃”)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次数方面的限定,但要求行为人窃取值得刑法保护的财产。
(4)“携带凶器盗窃”:不同于“携带凶器抢夺”,其中的“凶器”不要求有明显的杀伤力(盗窃工具也属于这里的“凶器”),不要求凶器有被随时使用的可能性;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次数方面的限定。
(5)“扒窃”: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即行为发生地点属于公共场所,行为对象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不限于体积微小的财物,包括身边的自行车、行李架上的行李包裹等),财物本身值得刑法保护(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次数方面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