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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盗窃罪的行为内容
发布日期:2020-07-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盗窃罪的行为内容

  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窃取是指使用非暴力胁迫手段(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1)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下列行为属于盗窃行为:

  例1.在公共汽车上、集贸市场明知有他人(包括被害人)看着自己的一举一动而“公然”实施扒窃的。

  2.假装走路不稳,故意冲撞他人,趁机取得他人财物的。

  3.明知大型百货商店、银行等场所装有摄像监控设备且有多人来回巡查,而偷拿他人财物的。

  4.被害人特别胆小,眼睁睁看着他人行窃而不敢声张的。

  (2)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其方式多种多样,包括采取一定的欺骗方式盗窃财物的情形,例如“调虎离山”、“掉包”类型的案件,成立盗窃罪。

  例1.行为人将他人从室内骗至室外,然后进入室内窃取财物的。

  2.行为人伪装成顾客,到商店试穿高档西服,然后逃走的。

  3.商场购物时拿过售货员递过的货物就逃跑的。

  4.出租车司机趁乘客下车还没来得及拿走财物的时候迅速驾车离开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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