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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与档案年龄不一致以档案最先记载时间办退休
发布日期:2020-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我才59岁,为什么让我退休”近日,接到败诉判决书的汤逵(化名)显得有些懊恼。

汤逵原是乌鲁木齐市某公司干部。2013年6月,该公司向乌鲁木齐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给汤逵办理退休手续。乌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于当年7月对汤逵作出“同意正常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

“我出生于1954年7月11日,身份证上写的清清楚楚,公司却依据乌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行为为我办理了退休。没到退休年龄为什么让我退休”今年6月,汤逵把乌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汤逵在法庭上称:“2013年7月11日,乌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在我的出生年月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在《乌鲁木齐市X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违法加盖‘已复核’、‘同意正常退休’章,这种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多年的法定身份证明和干部档案均记载我是X年X月X日出生,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乌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2013年7月11日认定我1953年出生并加盖‘同意正常退休’专用章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针对其诉讼请求,汤逵提交了相关证据。

乌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答辩称,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都可以退休。

乌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称:“我们对汤逵的档案进行了审核,其档案最早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53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专学校招生登记表》1977年12月5日填写),因此,我局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申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第四项规定,于2013年7月对汤逵作出‘同意正常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法院驳回汤逵的诉讼请求,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申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均规定: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在汤逵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乌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以其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确定其出生日期符合上述规定,其2013年7月11日作出同意原告正常退休的审批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9月12日,乌市水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汤逵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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