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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冷静期
发布日期:2020-06-20    作者:孟庆勋律师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夫妻双方选择协议离婚的,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等待30天,期限过后仍确定离婚的,须在30天内前往民政局申请发予离婚证,这样,离婚的程序算是正式完成,婚姻关系解除。
      “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如果选择诉讼离婚的,则不受“冷静期”的限制。 
      民法典的该条文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议。有人认为它侵害了公民的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有人认为这样的条文是多此一举,也有人认为“离婚冷静期”给存在家暴现象的夫妻离婚额外增加了成本。 
      ·“离婚冷静期”的设置实际上是“法律家长主义”的一种体现,法律希望每一对爱人都可以生活得更好,“劝和不劝离”也是中华文化中的一项传统。“离婚冷静期”实际上可以为因冲动选择离婚的夫妻起到镇静剂的作用,让双方有充足的时间可以沟通和权衡。 
      ·“离婚冷静期”也有其弊端,比如关于家暴问题。“离婚冷静期”并非我国《民法典》的独创,而是在其他国家的民法中早有规定的。例如韩国就针对“离婚冷静期”作出了细化的规定,如存在家暴现象的夫妻离婚,可不受冷静期的限制。但很遗憾我国《民法典》中对此并未规定。不过,存在家暴等现象的夫妻离婚的,仍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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