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于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回应称,“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是赞成的,认为有利于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经研究认为,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在相关讨论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离婚冷静期设立的出发点,是让当事人慎重地、考虑成熟后再行使自己的离婚权利。“不要因为一时的吵架、头脑发热”,就拆散了一个家庭”。
据最新民政部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结婚登记接近950万对,而登记离婚达到415.4万对,其中不乏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的现象。(本文源自 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