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家庭编中备受关注的就是“离婚冷静期”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办理协议离婚,再也不能一次性搞定了,而是需要两个步骤:1、申请离婚登记;2、申请发给离婚证。
仅仅是两个步骤也就算了,关键是还有期限要求;有一个30天也就算了,关键是还有另一个30天;有两个30天也就算了,关键是还有太多的不确定性......
老百姓的观念中,能不打官司的,尽量不打官司,离婚也是这样。即便要求离婚的一方有了诉讼离婚的打算,也被对方的“有什么不能好好商量的?咱们好合好散,非要闹到法庭撒泼脸吗?”因而也就指望着能与对方达成一致去协议离婚。
而上述法律规定,会不会被嘴上同意协议离婚、而内心就想着耗着对方的人所利用:你要求离婚,我也同意离婚;你提的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等等方面的意见,我也都没有意见,毕竟夫妻一场嘛,好合好散,咱就是姿态高,那咱就去婚姻登记处签离婚协议书吧,办理申请离婚登记吧。好,第一个步骤倒是没有问题。接下来,30天的冷静期我也可以不反悔,OK,冷静期满后的第一天开始,你每天都催着我一起去申请离婚证吧,我每次都答复太忙了等明天吧,这样拖过30天,这一轮的离婚的事儿就算黄了。你还是坚持要离婚?那咱们再开始下一轮的60日......如此周而复始,循环往复。
协议离婚就是一个60日,接着又一个60日。
而相比之下,诉讼离婚,较之过去,则具有更大的确定性。
比如,对于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发[1989]38号)规定的是“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则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你品,你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