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刑讯制度 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
发布日期:2020-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刑讯的条件与证据。
唐律规定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
①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讯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②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下,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③拷讯数满,被拷者仍不承认的,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3)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
①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
②老幼废疾之人,指年70以上15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