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会审制度 司法考试法制史复习资料
发布日期:2019-1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清代的会审制度有:
(1)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对象为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经过秋审和朝审后,案件分四种情况:
①情实,即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则奏请执行。
②缓决,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减为流放、或充军、或再押监候。
③可矜,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
④留养承嗣,即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3)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