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王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连续被3辆车撞,在医院躺了两个多月,花费5万余元,出院后的王某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告上昆山法院,却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只因事故发生是王某故意造成的。该案经二审后支持原判,目前已经生效。
2016年11月18日,王某从312国道江浦路路口西南角,由南向北绕到正准备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起步直行的货车车头前,故意蹭李某驾驶的货车,见李某未察觉异样,王某随即倒地。这时,徐某驾驶重型集装箱车恰巧驶过,车辆左前轮压伤了王某。受伤后的王某爬至事发路口南侧的机动车道内,又被刘某驾驶的重型箱式货车压伤了左脚。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两个多月,产生住院医疗费5万余元。
2016年12月1日,市交警部门作出了一份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王某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李某、徐某、刘某在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中无过错行为。王某表示不服,于是向苏州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但最终苏州交警部门维持了昆山交警的认定结论。王某认为,交警部门的认定结论有失偏颇,上述3名司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至少应承担次要责任,遂向昆山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3名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其各项损失合计66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苏州、昆山交警部门对本案所涉事故的经过进行了详尽记载,对事故成因进行了充分说明、对双方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根据法律规定,涉案交通事故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均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亦不应予以赔偿。最终,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