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病历虚假问题仅靠证人证明且没有鉴定医疗过错的情况下索赔请求被法院驳回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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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认为医疗部门的诊疗存有过错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疗部门诊疗存有过错及过错程度。本案中,二原告主张被告对于原告的诊疗有过错,其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存有过错责任。对此原告提交了病历及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对于原告提交的病历,是在被告处复印,被告对其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证人汪某、霍某乙的证人证言,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该二人与二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并且证言证明效力也不能推翻被告提交的病历所记载的内容,因此,对于该二位证人证言不予认定,对其主张被告对原告的诊疗存有过错,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被告的病历存在虚假问题,原告申请了证人刘某出庭作证,证人刘某不能证明其见到的电脑删除的内容与病历有关,并且其一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与原告具有亲属关系,对其证言,本院不予认定,原告认为被告的病历存在虚假问题而推定被告存有过错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新生儿的治疗,由于原告系自动出院,出院后新生儿死亡,无法认定新生儿的死亡原因,且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对于原告的诊疗有过错,因此,对于二原告要求赔偿新生儿死亡造成的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患者应当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上诉人一方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故其主张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具有过错无法认定。另,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有篡改、伪造病历材料等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亦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推定被上诉人有过错。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有效法律依据,本院无法予以采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刘xxx与临清市xx医院聊城市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