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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父母向活动组织者索赔被法院驳回(来源:《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9日 第三版)
发布日期:2015-04-22    作者:张宇琪律师
本报讯 (记者  安海涛  通讯员 程蓉菁)户外登山爱好者参加网上召集的集体登山活动,在行进中该“驴友”擅自脱离队伍徒手攀爬悬崖,不慎坠崖身亡。事发后,死者父母将活动组织者告上法庭,索赔49万余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死者应对其自身的冒险行为自担风险,承担责任,活动组织者不负事故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起因:登山客擅自离队冒险走上不归路
    2014年11月,阿江在“E部落”网站上发布帖子,告知其将于近期组织户外徒步运动爱好者于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流枫溪开展户外登山徒步旅行活动,该帖子对活动的性质、活动人员、时间安排、装备要求、活动须知、注意事项、风险提示、保险购买等进行了详细的告知。
    同年11月10日,阿龙报名参与该活动,但并未购买保险。活动当日,阿江共组织50名户外徒步旅行爱好者参加活动。在出发的途中,阿江再次强调了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13时许,全体活动参加者在阿江的带领下溯溪而行,当队伍走到一处悬崖边的小路时,阿龙脱离队伍,独自攀爬溪谷的悬崖,后因崖壁湿滑而摔落至流枫溪峡谷中段的水沟里受伤,头部及口鼻出血。
    阿江及随行队员见状立刻拨打电话报警求救,110、120和专业救助单位经过5个小时于18时许到达事发现场,对伤者阿龙实施救护,并将其送往医院救治。阿龙住院治疗16天后不治身亡。
    原告:旅游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
    事后,阿龙的父母将阿江告上法庭,认为阿江组织户外徒步活动,没有提供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缺乏安全保障机制。从事故发生到将阿龙送医治疗花费5小时,阿江存在救援不力的事实,应当认定为属于旅游服务者在提供旅游服务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造成阿龙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生理、心理上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阿江赔偿各项费用合计49万余元。
    被告:非营利的自助游与提供旅游服务不同
    阿江辩称,阿龙对其自身死亡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不存在过错,应由阿龙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本次活动为非营利的自助游,活动经费由参加人员平摊,回程时收取活动必要费用,阿龙至意外发生时并未缴纳费用。阿江仅为发起人,与其他参与人员的权利义务一致,参加人员之间为平等互助关系,并不互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法律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阿龙的死亡是意外事件,其擅自脱离队伍导致自己死亡,应由自身承担全部责任。
    意外发生后,阿江已实施尽可能的救助义务,因事发地地形复杂,导致救援时间较长,并非救援不力。在将阿龙送至医院后,阿江垫付了7900元作为医疗费,同时号召其他“驴友”捐款十几万元。
    法院:死者对事故和损害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阿江是否应当对阿龙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阿江自发组织网友参与活动,告知网友活动的风险等级,网友可自愿报名参加活动,并自主决定是否购买保险。活动时,阿江统一负责安排活动线路、出发时间和行程等事宜,并为愿意投保的参加者购买保险,活动费用平均分摊,阿江并未从中获利,且对参加者并没有绝对的管理权力。阿江同时要求参加者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姓名、身份证信息以办理保险,若超过时间提供信息、提供信息有误或者未提供以上信息者,视为放弃办理保险,并责任自负,风险自担。
    阿江在网帖中要求参加人员须认可独立自助为主、热情互助为辅的户外形式;凡事商量;参加人员须以大局为重,不搞个人主义,不得单独行动;安全第一,切忌个人英雄主义;不做无保护的攀爬和个人英雄主义的冒险;不允许出现独自疾走、暴走和好奇新鲜擅自脱离整体团队的情况等。
    因此,本次活动应认定为自助式户外活动,不同于旅游机构组织的活动。此种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且风险为活动参加者所明知,应当认定参加者自觉承担风险。阿龙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并曾担任专职消防兵,较一般人具有更为丰富的安全防范、自我保护意识,应当意识到在没有防护用具的情况下徒手攀爬潮湿的山崖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但他却擅自为之,其对事故和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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