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香溢融通(600830)虚假陈述案的投资者索赔征集代理工作,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与律师联系。
2020年6月5日晚,香溢融通(600830)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结合之前公告的相关文书,证监会认为香溢融通违法事实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第七条、第八条、 第十五条规定,因瑞龙7号和君证1号收益权转让附带担保,香溢融通当期不得确认投资收益,但香溢融通隐瞒担保事项,提前确定投资收益,并为了履行担保义务,虚构投资业务,导致香溢融通2015年虚增利润总额1.03亿元,占2015年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48.76%,虚增净利润77,580,324.37元,占2015年更正前净利润的 49.96%;2016年虚减利润总额40,976,005.77元,占2016年更正前利 润总额的26.54%,虚减净利润29,278,006.30元,占2016年更正前净利润的24.97%。
证监会认为香溢融通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所述“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证监会决定对香溢融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罚。
香溢融通(600830)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综合目前情况,初步判断,在2016年3月10日到2019年1月12日之间买入香溢融通(600830)股票,并且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