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辉丰股份(002496)投资者索赔案的代理工作。
2019年12月25日晚,辉丰股份(002496)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对辉丰股份等顶格行政处罚,证监会查明辉丰股份(002496)的违法事实为:
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01,212,876.25 元,虚增营业成本299,605,426.22元;2017年一季报虚增营业收入685,650,528.18元,虚增营业成本678,045,705.16元;2017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 074,990,033.10元,虚增营业成本1,062,017,562.33元; 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1,238,886,522.43元,虚增营业成本1,223,438, 806.06元。
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辉丰股份(002496)投资者索赔条件:
齐程军律师认为,综合目前公开信息披露,在2017年4月26日到2018年4月24日之间买入辉丰股份股票,并且在 2018 年 4 月 24 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