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起诉撤销债务人拒给受领某种利益的行为?
《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撤销行为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有偿低价转让财产三种。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是与第三人有关,能够产生法律效果,以财产权为标的,造成了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的债权。那么,对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如放弃继承、拒绝赠与等拒绝财产增加的行为,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撤销这些行为,对此《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有的观点认为,债务人拒绝这种利益实际上也是处分其已取得的权利,若害及债权人,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我们认为,债权人无权申请撤销债务人拒决受领某种利益的行为。理由是: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减少了的责任财产,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实施减少责任财产、危害债权人利益的不正当行为,而不在于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同时,由于撒销权干预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自由,为防止债权人滥用撤销权,撤销权的适用不宜过宽。
(2)债权人在与债务人进行交易时,所承担的商业风险是基于债务人原来的责任财产基础,债务人拒绝受领的“增加财产”,本来也不属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债务人拒绝受领增加的财产并未减少其责任财产、危及债权人利益。因此,债务人拒绝受领财产不会损害债务人的信用,也不会危及债权人的信赖利益。
(3)任何人不得违背其意思而强制赋予利益,是现代民法上的基本法律原则,在确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时,不能违反这一原则,故债务人拒绝受领某种利益的行为,不得作为撤销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