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转让财产,债权人可撤销转让行为
一、案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二、案情简介:2005年2月1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6万元,但时至今日,被告仅归还了1万元,尚有5万元未予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已诉至法院。然而2011年2月,被告在未偿还原告欠款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将其名下一辆评估价为76000元的苏Axxxxx马自达汽车(车架号xxxxxxx)以5000元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并将该车转入连云港市,车牌号因此变更为苏Gxxxxx。原告认为,被告上述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显然对原告造成损害,故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与第三人就马自达汽车的转让行为,并将该车交还给被告,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三、案件分析:本案原告与刘欢律师面谈后,认可刘律师的法律分析及代理意见,故委托刘欢律师代理,刘律师全面分析本案后认为被告在尚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将评估价76000元的车辆仅以5000元这样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第三人,显然是恶意逃避债务而为之,对债权人实现债权造成严重损害,且本案第三人是债务人的员工,显然是知情的。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四、案件结果:我方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说理充分,条理清晰,法院最终判决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本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