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居住房屋的奖励标准
1、签约奖励:
签约期内,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每证可获得以下奖励:
(1)征收签约奖励:
①签约期内
在签约期之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至签约期满之日,基地签约率达到90%(含90%)的,按38万元/证给予签约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再增加1000元/平方米的协议签约奖励。
②签约期后
签约期结束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30万元/证给予签约奖励;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再增加1000元/平方米的协议签约奖励。
(2)居民签约率奖励:
在签约期之内签约,至签约期止,居民的签约率在90%基础上(不含90%)每增加1%,增加给予1万元/证的居民签约率奖励。
特别说明:居民签约率=已签约居民证数÷基地居民总证数×100%,签约率若为90.99%,未达到增加1%,奖励不增加,签约率若为91.00%,增加了1%,奖励增加1万元/证,以此类推。
(3)早签多得益奖励:
凡在签约期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签订协议的日期享受早签多得益奖励,基数为每证5万元,自签约期第一天后每天递减500元。
计算公式为:
早签多得益奖励=5万元-500元/天×签约启动之日至实际签约日的天数。
签约期结束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早签多得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