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有房屋租赁凭证中记载的产权属私的阁楼和私有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附记”部分记载的阁楼,高度在1.7米以上的,按照记载面积乘以评估均价计算残值补贴;高度在1.2~1.7米(含1.2米和1.7米)的,按照记载面积的一半乘以评估均价计算残值补贴;高度在1.2米以下的,按照记载面积乘以2000元/平方米计算残值补贴。
(3)仅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无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的私有居住房屋,经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超出认定建筑面积的部分大于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超出部分按照10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残值补贴。
即计算公式为:(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认定建筑面积-50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
(4)房屋类型为旧里、新里的私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其记载建筑面积以外的搭建部位不予认定建筑面积,但超出5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搭建部位,超出部分按照10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残值补贴。
3、搬场、家用设施移装补贴:
(1)搬场补贴:15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证低于800元,按800元/证发放。
(2)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
①电话移装费每台140元(凭账单);
②管道煤气移装费用每户200元(凭账单);
③热水器拆装每台300元(凭账单);
④有线电视移装费每户300元(凭收据);
⑤空调拆装费每台400元(凭发票);
⑥宽带移装费每号140元(凭发票);
⑦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出资的10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上述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若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无法提供对应凭据或合计低于2500元/证的,按2500元/证计算;合计高于2500元/证的,根据对应凭据按实计算。
4、临时安置费补贴:
(1)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临时安置费。计算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每月临时安置费=6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被征收房屋属于成套独用工房的,每月临时安置费=9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按上述公式计算后,每证临时安置费不足4500元/月的,按4500元/月计算。
(2)过渡期限:
自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含房屋使用人、同住人)搬离原址并移交空房之日起至所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书面通知办理进户之日止。在过渡期限内按月为单位计算临时安置费,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过渡期限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计算。
(3)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增加搬家费补贴一次。
(4)所选购的产权调换房屋若因房屋征收部门原因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的,征收人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费,凡超过期限3个月以内(含)的,按每月临时安置费增发50%;超过期限3个月以上的,按每月临时安置费增发100%。若因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原因未按约定办理进户手续的,以及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接到支付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通知后未及时支付造成办理进户手续延期的,不增发临时安置费。
(5)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临时安置费不包含在补偿安置协议中,在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填报空房单并搬迁后另行签订结算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