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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分手后可以主张返还吗??
发布日期:2020-06-01    作者:曹乐维律师

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分手后可以主张返还吗??

        恋爱期间,双方之间通过微信红包、银行卡转账、链接代付等情况进行资金往来的情形十分频繁,而该往来款项的性质,法院在审理中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不排除为表达爱意的赠与,亦不排除为共同生活消费费用,也不排除为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等。案例: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3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处于恋爱关系。期间,由于被告陈某网络购物,原告罗某某代被告陈某支付购物款共7108.29元,并代被告充值手机话费197.8元。2017年1月20日,原告向被告的银行卡转账1500元,之后双方共同于2017年春节期间到云南旅游。2017年2月18日,原告罗又向被告陈的银行卡转账10000元。
        之后二人分手原告向法院起诉:
        原告诉请:
        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4207.29元及利息4988.08元;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在这期间被告利用原告的好感及信任,骗取原告为被告购买共7303.29元商品(冰箱欠款已还1166元)和原告转账给被告1500元,还唆使原告网上借款后转10000元给被告及叫原告办理信用卡后刷卡16570.07元。在骗取钱财后,被告就说自己离过婚,有一个小孩,不想结婚为由提出分手。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说没钱,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本案金额部分为被告所出,大部分是原告在追求被告及双方恋爱期间,原告赠与被告的。支付宝一万元的转账是双方去云南旅游的花费,都是双方恋爱期间所共同花费。本案原告所请求的金额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首饰、大众商品等贵重商品,不属于婚约财产支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发生恋爱直至共同旅游,应当认定原告为追求被告而对被告的赠与具有情谊性的道德性质,对原告主张被告骗取其钱财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所赠与被告的钱财已经交付给被告,在被告不同意返还且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情况下,依法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未有证据证明民间借贷关系的合理性往来应认定为赠予。
恋爱本甜蜜,给付财物表达爱意需谨慎
        (一)、恋爱期间双方给付财物的认定恋爱期间双方资金往来、情感赠予之间发生的可能性较高,发生资金往来的概率较大,由于在恋爱期间双方之间情谊关系的特殊性,往来款项在没有证据证实明确约定的性质及履约情况,且在一定合理限度内的情况下,根据社会交往习惯及日常生活经验,应认定该款项系恋人之间的一般赠与。如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或明确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如彩礼、聘金,应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双方未能结婚的,提供一方可向接受一方以其继续占有属不当得利而主张返还。
        (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履约金额、彩礼等的一方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往来款项系借款的一方对于该款项基于借贷法律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该主张方未予举证或未能充分举证,则不能认定二人来往款项系基于借贷法律关系。
(文源网络,侵权即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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