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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需要返还吗?
发布日期:2016-03-08    作者:110网律师
大部分人在恋爱期间,都会赠送礼物,本是很美好的纪念,无奈分手后反目成仇,连赠送的财物都成为了纠纷的源头。昔日互许终身的恋人因为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是否返还上法庭打官司的不在少数。究竟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该予以返还呢?





茶小妹
恋爱时送给恋人的礼物,分手可以要回吗?


通常情况下不能随意要回,但也有特殊情况。

申小槌

详解:
  若在恋爱期间,赠与的礼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只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这种在恋爱关系中当事人实施的小额给付如具有日常性、及时性消费的物品等仅具有道德意义的,属于一般性赠与。因为恋爱关系在性质上属于社交关系,而非法律关系,法律不会对社交关系过多指手画脚。一方在恋爱中为表达爱意主动给付另一方财物,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系单纯的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另一方,收受礼物的一方可不予返还。
  一般的赠与只要交付,所有权就发生了变更,通常情况下不能随意要回,除非受赠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这三种情况,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要回送出去的财产。









茶小妹
以结婚为前提给付的礼物,分手后需要返还吗?




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司法解释。

申小槌

详解:
  通常情况下,男方以结婚为前提给付女方的礼物,一般为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本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若男女双方在给付彩礼,登记结婚前就已经闹翻了,分手了,那女方收受的彩礼应该返还给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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