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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和证据保全
发布日期:2020-05-26    作者:张志娟律师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认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下,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当事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对证据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以保存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1、管辖法院
        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管辖;仲裁中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仲裁中,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证据保全中,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与诉讼证据保全的区别 
        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发生在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是不能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依当事人申请,诉讼中证据保全包括当事人申请的证据保全和法官依职权进行的证据保全。
3、仲裁中有关证据收集的规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4、申请仲裁保全应当提交的材料 
        (1)有效的仲裁协议,劳动争议不需要; 
        (2)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保全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保全标的的情况; 
        (3)担保情况。 
        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仲裁机构直接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而是需要通过仲裁机构向法院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保全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因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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