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财产保全制度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009年04月26日
一、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仲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不同,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能依职权裁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我国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财产保全的争议案件应当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既可以是给付请求,也可以是确认请求,只有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执行性时,才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便将来实现生效的仲裁裁决。
2.申请财产保全须具有法定的事实和理由。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只有出现因一文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具体而言,在仲裁活动中所谓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主要是当事人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既当事人隐匿、转移、毁损、变卖财物,以逃避所应承担的实体义务的行为;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是指客观上的原因,如争议的标的物或者其他财物系鲜活物品或者季节性很强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或者由于风雨的侵蚀等自然原因易导致财物的腐烂、变质等。上述原因出现后,如不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生效的仲裁裁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3.财产保全申请须在一定期间内提出。我国仲裁法虽然没有对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一般应当在争议案件受理后,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提出。
4.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而不得直接向有关的人民法院提出。仲裁委员会第民间性争议解决机构,虽然其无权采取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财产保全措施,但是,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只能向受理争议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由仲裁委员会提交人民法院。
二、财产保全措施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财物清点后,予以登记造岫、粘贴封条、就地封存,被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理和使用。查封措施上要适用于不动产财产。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对财物就地扣押或异地扣押保存,在扣押期限内被申请人或有关单位及个人不得就扣押财产进行处分和动用,此种措施既可以适用于小件贵重物品、有关证明,也可以对船舶、飞机和车辆适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限制被申请人支取或处分其雕刻内的款项。依法被冻结的存款,任何人不得动用。冻结的期限为6个月,如有特殊原因人民法院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到期前向冻结单位办理继续冻结的手续,逾期未办的,视为解除冻结措施。
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是指除上述三项措施以外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应当注意的是,这是一项弹性规定。如扣留、提取被申请人的劳动收,禁止被申请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如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春支取,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清偿的,由法院提挈财物或价款。又如似地对第九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对这类物品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变卖后保存价款。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人民法院在采取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的,应依法定程序进行,以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三、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
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值应当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大体相当。为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被保全财物的价值不能过于小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数额;但是,为了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一得人损失,被保全的财物的价值也不能过于大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数额。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标的物时,被保全的财物应是本案争议的标的物,或者是与本案争议标的物有牵连关系的其他财务。例如,申请人请求对某一房屋进行保全,这一房屋即可成为保全的范围又是保全的对象。
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保全的范围与财产保全对象不是同一个内容。所谓财产保全对象,是指能够成为执行标的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如金钱、物品等。
在具体的仲裁实践中,在采取保全措施时,不仅应依法确定财产保全的范围,而且在确定财产保全对象时,还就考虑以下因素:
财产保全的对象必须是依法能够自由流通的财务和金钱、外币以及依法允许公民收藏的某些文物。至于其他限制流通物如国家专有财产、受管制物品、土地、迷信用品以及公司不得惹得如文物等,不能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扣押的对象应宜于控制和变卖、拍卖。对于在当地不能即时变卖、拍卖或不易控制的财物不宜作为保全对象,以名影响生效裁决的执行和热潮的严肃性。
遵守特别规定。如对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和连队账户上的存款,原则上不得采取保全措施。但军队、武警部队上的其他存款除外。
经营权、专利权等无形的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财产保全的对象,但应具体情况具体区别对待。
四、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
国内仲裁案件的当事人依照仲裁法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对于涉外仲裁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五、财产保全的程序
1.提出申请。当事人向仲裁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2.由仲裁委员会转交给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3.法院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4.裁定财产保全。
5.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有申请复议的权力,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6.执行。由法院执行庭进行。
六、仲裁财产保全的撤销和解除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法院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财产保全申请人有错误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