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1980年《国家安全法》与表达自由案例[12]
1980年《国家安全法》是1961年《反共法》的延续。两者无论是在立法宗旨、内容或篇章结构上均无实质性的区别。该法在名称上的改变反映了韩国政府试图通过明确的“国家安全”名义,以保障其主导价值观和政府对待政治性言论的立场和措施更具正当性。该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80年代始国际社会应对“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之冲突”的立法大趋向。
(一)令政府尴尬的内部文件披露行为
1986年韩国一家名为《言论》(Mahl Magazine)的地下刊物详尽地披露了韩国文化与信息部在1985年10月19日至1986年8月8日期间向新闻出版界发布的、依惯例不可外传的数百页新闻报道与出版指令。该杂志由被吊销记者资格的人士组成的“新闻出版民主化运动”理事会(CDPM)主办。该内部文件披露事件令政府极为尴尬和恼怒。当局迅即逮捕了两位协会相关责任人以及一名提供该文件的记者。
在韩国法律框架内无论如何难以对这种披露行为予以定罪处罚。于是,当局以被告故意持有宣传北朝鲜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禁书为由,指控该三人触犯《国家安全法》。汉城地区刑事法院独任法官判定前两位被告有罪,但驳回了对该记者的有罪指控。此后,被告不断提出上诉和申诉。历经10年后,在公众舆论的巨大压力下,加之1991 年宪法法院在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立场上的重大变化,由地区刑事法院三位法官组成的法庭对该案进行了重审,并于1994年7月撤销了针对被告的有罪判决。
在案中,法庭再一次启动“清晰和现时危险”标准,否定了原判决对《国家安全法》的适用。法庭主张,如依《国家安全法》惩治被告,那么被告所持的所谓颠覆性书籍的内容必须符合明晰与现实危险的标准,即对国家的生存与安全构成威胁,且会对自由民主政体的基本秩序造成实质性损害。如果这些书的内容并不会引起上述的后果,或者是否正在造成这些危害并不清晰,那么被告不应受到《国家安全法》的惩罚。法庭认为:“从整体上来判断,很难做出这些书可能产生‘明晰危险’的结论。”
(二)采访权与国家安全
韩国左翼报纸《一国报》(One-Nation Newspaper)编辑部顾问易泳和(Yi Yong-hi)在1989年4月试图秘密北上采访北朝鲜金日成总统。韩国警方将其逮捕,并依《国家安全法》提出有罪指控。汉城地区刑事法院独任法庭判定被告有罪。
易在上诉状中辩称,政府侵犯其依宪赋予的新闻出版自由中所引申出的采访权;并且,因采访之目的而访问北朝鲜并不会危及国家安全。上诉审认同一审有罪判决,强调“尽管新闻出版自由受宪法保障,但它必须与其他的宪法条款相权衡。被告谋图北上采访的行为,如被北朝鲜政府所利用以提升其国际形象或导致韩国国民争相仿之,必定会危及国家安全”。
(三)学术研究与国家安全
针对这方面问题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两起:
1.在 1982年易甬粟(Yi Yong-su)案中,最高法院在终审时推翻了下级法院的有罪判决。最高法院指出:被告作为一名大学生从学校图书馆借阅有问题的书籍,是因为书中的内容涉及到外国共产党组织所鼓吹的意识形态和价值理念,故用来作为学术研究的资料;这种行为不属于支持国外反国家组织的活动,并不会对国家安全造成任何损害。
2.1994年两位大学生因持有几本关于共产主义和社会学的书,被当局指控违犯《国家安全法》。汉城地区刑事法院遵循了1982年最高法院在易甬粟案中的立场,判定被告无罪。检控方在终审中主张:学术研究行为也是《国家安全法》所调整的对象,政府可得基于国家安全的理由对学术研究予以限制。最高法院确认了下级法院的无罪判决,并在该案中再一次阐明其针对“学术研究自由与国家安全”的立场:被告持有的这些书不过是为政治与社会学专业学生学术研究之目的所用,并不存在犯罪意图。也就是说,只要这些学生持有并讨论这些书的目的不是为了支持北朝鲜或可能有利于北朝鲜,那么这些行为就不违反《国家安全法》。
(四)文学创作自由与国家安全
1993年旅北朝鲜游记案是涉及“国家安全与创作自由”的代表性案例。韩国汉城一杂志编辑易寺甬(Yi Si-yong)刊发了不同政见者小说家黄宿涌(Hwang Sok-yong)旅北朝鲜游记。政府认为刊发该稿件的行为触犯了《国家安全法》,应判定被告有罪。被告则辩称,该游记在事实上并不会有利于北朝鲜;而即使该作品有利于北朝鲜,他本人也并未意识到这一作品会产生这样的后果或影响。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有罪。
最高法院在终审中确认了下级法院的有罪判决,认定:“该游记并非真实地描述了该作者在北朝鲜的所见所闻。作者在主观上就存在着诋毁韩国民主政体之故意,片面强调了北朝鲜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生活水平上的相对优越性,大肆赞美金日成总统的领导才能和独立自主的意识形态,且用极具冲击力和挑衅性的措辞为北朝鲜摇旗呐喊。因此,刊发这样的作品对韩国的国家安全和自由政体构成了威胁。”
(五)评价:不同类型的表达自由与最高法院的多元立场
从20世纪八十年初期到九十年代中期,韩国社会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1979年朴正熙遇刺的第二年,全斗焕将军迫使当时的过渡总统崔圭夏下台,并根据戒严法,自己接过了政权。全斗焕当局的专制主义倾向与朴正熙模式相比,稍有减弱。1987年在民主运动压力下,通过全国投票直接选举,全斗焕总统被迫下台。卢泰愚当选总统后,被迫实施了一系列的社会、政治、法律改革。韩国的民主化进程有了长足的进步。总的说来,这段时期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案件的数量较前大大减少了。这一时期的案例体现了,韩国法院针对不同类型的表达自由的多元立场,以及韩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对法院衡平表达自由与国家安全冲突的影响。
具体表现有以下三个方面:
1.1986 年《言论》杂志案具有多维度的启示意义。该案特殊之处在于,全斗焕政府的本意在于打击敢于披露令政府感到尴尬的文件的出版行为,但囿于韩国所存在的一定程度上的“法治”,为了过司法关和舆论关,不得不通过利于突击搜查被告办公地点所获得的“禁书”对被告提出指控。当时的韩国法院也确知该案的背景和缘由,但仍然顺从了政府的意图,依1980年《国家安全法》对被告予以定罪处罚。法院宣判提供尴尬信息的记者无罪,又反映出法院依法判案、主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司法立场。
1991年该案重审前的几年中,韩国社会的民主面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被告的不断申诉和舆论界的穷追猛打为该案中被告得以平反昭洗创造了有利的政治氛围。法庭再一次启动“清晰晰和现时危险标准”来衡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也是宪法法院关于1980年《国家安全法》合宪性问题所作的司法审查意见的反映。再往前追索,应该说1967年大邱地区刑事法院在易尚宽一案中的前瞻性立场,功不可没。另外,重审中认定被告无罪,也反映出针对“持有、购买和传播反共产主义书籍的行为”,司法机关日渐开明的态度,或者也可以推定,自1994年以后韩国法院对待“禁书”的态度发生了实质性的转变。
2.正如表达自由不是绝对权利一样,采访权也是有限度的。例如,英国法院在数起判例中均支持政府禁止本国新闻记者采访北爱共和军(被英国政府定性为恐怖主义组织)首领的行为。欧洲人权法院也将这类事务定性为“政府可自由裁量的范畴”。[13]其主要原因是:其一,涉及一国之国家安全基本政策时,基于政府所处的地位、责任以及掌握信息的优势,政府应当是最佳裁量者和决定判定者;其二,对那些与政府尖锐对立,尤其是存在武装冲突可能性的国家或组织进行采访,可能会使对方的意识形态和主张日渐合法和正当化。此外,只要国家作为国际社会不可或缺的主要单元客观存在着,那么作为表达自由形式之一的采访权可得限制。
从这个意义上来审视1989年《一国报》案,韩国法院的司法意见还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既然韩国仍将北朝鲜视为“禁区”,并作为基本国策纳入《国家安全法》中,那么被告的秘密采访行为的确可能引起基本国策受到动摇之后果,对现存政治和社会秩序也极有可能会造成混乱。这也说明,韩国法院时刻小心翼翼地确保司法机关不会成为政治运动的“排头兵”,尤其是在政治环境不成熟的时候更显此必要性。当然,该国策是否正确或者被告的行为是否会促进,或尽管被告被定罪但在事实上传递了民间友谊之信息、促进了南北朝鲜的相互了解与和平融合之大趋,这属于问题的另外一面,非本文有限篇幅所能涉及。
3.针对作为表达自由形式之一的学术研究自由,学界一般是从工具主义视角来证明其意义,强调知识界享有学术自由方能在宽松的环境中通过观点的碰撞和争鸣找到真理;即使是那些荒诞、怪异的观点或学说,也至少能够使人们认识到其错误之所在,有利于更好地探索真理、发现真理。而部分学者则从伦理个人主义视角出发主张:个体是道德责任的主体,享有不可剥夺的人格尊严和选择权,学术自由正是源于这种与生俱来的道德权利;工具主义“真理观”往往可能导致话语霸权,被自认为真理的掌握者所操纵。美国法院以及许多大学关于“学术自由”的态度,大多采用的是工具主义的表达自由观。[14]
1982年易甬粟案和1994年大学生持有“有问题书籍”案体现了最高法院对待学术研究自由的基本立场。从其司法意见中可见,法官的价值取向也是一种工具主义的进路,强调充分占有和讨论研究资料是学术研究的前提条件,从这些行为中不能推导出任何主观犯罪意图。而1982年前后专制主义政治气候仍然很浓的情况下,最高法院能够旗帜鲜明地支持学术研究的自由,的确难能可贵。在韩国的反专制主义运动中,大学校园中的学生一直是主力军,如1987年全斗焕被迫同意在全国举行总统直选就是在学生领导的民主运动压力下作出的。因此,最高法院对学术研究的支持立场对广大学生追求真理、探索真理,具有激励意义。1994年地区刑事法院对俩学生被告的无罪判决也反映出最高法院的立场对下级法院影响。虽然这些判决并未明确援引韩国宪法中的学术研究自由条款,但其对待学术自由的立场昭然若示 ——否定政府当局借用“国家安全”的名义干涉学术研究的自由,避免国家安全问题泛化。
必须提及的是,在学术研究中采用工具主义或伦理个人主义的多维视角来论证表达自由或学术自由的意义,反映了学术研究应当具有的多元性,有利于理论之树永葆活力。但是,正因为工具主义的说理模式更易于理解和体会、更贴近社会的现实,所以往往被法院用来证成表达自由的价值就不令人奇怪了。法院是护法者,而法之基本精神是“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者;享有权利必然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伦理个人主义表达自由观很容易导向“权利绝对论”。这或许也是韩国最高法院,乃至美国这样表达自由保障程度最高的国家中的联邦最高法院,不亲徕这一论证进路的原因之一。
4.文学创作作品与学术研究作品存在着一定的区别。而最大的不同在于:前者的读者面更广,采用的语言更具随意性和开放性,所以更具感染力和视觉冲击力;而后者的读者面狭小,语言相对严谨,说理性更强。因此,当文学创作自由或学术自由与国家安全可能发生冲突时,前者更可能受到限制。在1993年旅北朝鲜游记案中,三审均判定被告有罪事实上反映出韩国法院对文学作品所持的更为慎重的态度。
五、1990年宪法法院对《国家安全法》的合宪性审查
涉及限制表达自由的1980年《国家安全法》第7条因其含义模糊、可供解释的空间过大,极易被政府用来压制政治性言论表达,因而长期以来备受争议。1990年宪法法院针对《国家安全法》第7条的合宪性审查的判决,对韩国宪政发展和表达自由的保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一)宪法法院针对《国家安全法》的合宪性审查
1990年4 月2日宪法法院在审查《国家安全法》(1980)的合宪性时,裁定“该法只要经过恰当解释,那么它仍然还是合宪的。”针对第7条的含糊性,宪法法院以8比 1的绝对多数票认定:“该条适用的标准应当是,某一行为对国家安全或韩国自由民主秩序构成了清晰且实质性损害的危险。”也就是说,只要某项行为或言论不会对国家造成实质性危险,该法不得被适用。宪法法院的理由是,“对该法的解释予以限定,源于表达自由所处的优先地位所产生的自然需要。”在将该条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宪法法院建议下级法院考虑“行为与其对社会构成威胁之间的紧密程度。特别是,该行为所产生损害的严重性。”
彭崇宿(Pyon Chong-su)是宪法法院唯一持异议的大法官。他主张:“《国家安全法》违背了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因为表达自由的意义体现于它是民主社会的基石。”也就是说,压制表达自由,无异于摧毁了韩国民主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任何限制表达自由的法律均是违宪的。他认为,大多数意见所持的解释观不过是所谓“不良倾向标准”罢了。欲启动刑法来限制或惩罚某些言论,必须要求在定义上的最高程度的精确性。某一言论倾向于引起有损于国家的后果,并不必然足以成为运用刑法压制言论自由的理由。他提出的仍是“清晰且现时危险”标准。
(二)以宪法法院司法审查意见为指针的1991年《国家安全法》
1991年《国家安全法》正是依照1990年宪法法院关于1980年《国家安全法》的司法审查意见中的基本精神修订的。尽管该法的宗旨仍是规制那些危及国家安全的反国家活动,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自由,但其更加注重通过立法和司法途径来遏制政府滥用国家安全权力的行为。
该法第1条第 2款明确规定:“该法不得做宽泛解释,不得无合理原因限制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这样,韩国《国家安全法》第一次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针对国家安全案件的限制性司法解释原则。该法第7条对“反国家组织”作了相对明确的界定,即“韩国领土内外、其目的在于假冒韩国政府的名义活动或破坏韩国国家稳定的任何社团或群体。”《国家安全法》不再惩罚与韩国领土外国家的共产党组织交往的行为,但与北朝鲜进行政治交往仍为禁区。针对赞扬、鼓励、同情反国家组织的言论表达,第7条还增加了主观动机条款,即“以明知而故犯作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主观成立要件”,举证责任由检控机关承担。
(三)司法审查对表达自由的意义:尖塔上的风向针
当针对政府的司法审查能够履行职责,议会通过立法来保证政府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时,宪政就会得到发展。因此,司法审查是衡量一国宪政状况最佳指标之一。 1987年10月29日公布的宪法是韩国修宪史上首次由执政党与反对党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下彼此合作的产物。该宪法重新确立了直选总统制,加大了立法的权力,进一步保护个人权利,因而比以往任何一部宪法都更具有合法性。而1988年宪法法院制度的最终确立标志着政府权力终于按宪法的标准受到审查,韩国法治国的开始大步向前迈进。[15]
韩国宪法法院对《国家安全法》的审查,其意义如同尖塔上的风向标。具体而言:
1.第一次从司法最高权威的立场对衡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关系,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首先,宪法法院确认了表达自由在保障民主政体得以生存和发展方面的“优先”地位,即只有保障不同的意见,尤其是政治异议的自由表达,方能使“公意”在观点碰撞中得以孕育,方能确保执政党和在野党能够通过和平、民主的对话机制在政治多元化的氛围中相互合作和竞争,方能使作为第四种权力的新闻媒体和大众舆论实现其社会监督者的功能,从而实现国家在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等方面的平稳发展。
正是这种“自然”的需要,即使是在保障国家安全和执政政府的政治安全等重大问题上,立法机关、行政政府乃至普通法院都应当认识到,限制表达自由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表达自由的价值,只有因为真正、确实的国家安全理由,方得对表达自由予以限制。因此,必须为衡平这两者关系提供一个可操作性的标尺。从宪法法院的审查意见可推知,《国家安全法》必不可少,国家安全是表达自由的价值得以有效实现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但是必须对之实施“限制性解释原则”,即“清晰与实质性危险”与 “行为与其对社会构成威胁之间的紧密程度”两者有机结合、缺一不可。
2.宪法法院唯一持异议的大法官彭崇宿认为宪法法院的主流意见所确定的标准仍然是“不良倾向标准”。这反映出他仍然担心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标准仍然可能被政治保守主义法官所滥用。他所提出的霍姆斯范式的“清晰与现时危险标准”中的“现时”一词,更强调“时空上”的紧迫性。因此,从理论上看,似乎可以更高程度地保障表达自由,避免政府滥用国家安全权力的行为。不过,如笔者上文已指出的,这两个标准的适用均离不开判定者的主观意识和价值取向,均具有可左可右的解释空间。
诚如美国学者戴继·凯尔瑞斯所言:“法律并不是一套自在自为、脱离政治使命的中立原则,它本身是一面反射深层次的政治冲突的镜子。法官在某种意义上确实扮演着政治性角色,尽管他们或许不愿意承认这样的事实。”[16]西方发达国家国家的表达自由发展历程无不表明,单纯依赖法院的力量来保障表达自由是有限的,政治文明的发展、民众的民主与法治意识以及社会对激进言论的心理抗震能力的增强、多元经济利益格局的形成和市民社会的发达等等,都是表达自由“究竟能够走多远”的客观条件。因此,法官在使用这些标准的过程也必然是凝聚和反映这些变化的过程。尤其是在涉及“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这样两种重大价值相冲突的、政治色彩浓厚的案件中,要求法官具备更高的政治敏感性、审判技巧和良知。
3.基于这样一种思考,笔者认为,在1990年前后韩国民主政治渐有起色但政治局势仍在变化、反北朝鲜国策并没有实质性的改变的转型时期,宪法法院在审查如此重要的法律时所提出的标准体现了绝大部分法官的审慎态度。毕竟,表达自由的状况欲达到美国之程度,非能一蹴而就。英国“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专门研究者拉斯塔顿和伊安??雷夫也感叹道,基于不同的政治结构和法律文化传统,欲达到美国现今的对政治表达自由的保障程度,即使是作为表达自由理念的最早发觞地的老牌民主国家英国也做不到。[17]另外,世纪之交,后现代法学在美国的兴起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表达自由”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着新的矛盾和新的困境。[18]
4.可见,宪法法院的审查以及随后修订的《国家安全法》,既是社会政治变迁的结果,又必然会对人们更好地认识“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关系、使政府机关更为重视对表达自由的保障,起到方向标似的作用。正如韩国传媒法学研究者善胡邦(Sang Hoon Bang)所言,“作为冷战时期的产物的1980年《国家安全法》极大地限制着韩国民众的思想自由和出版自由……该法已遭到公众的广泛批评。该法在 1987年韩国民主化运动后被再次修订,现已不再能发挥以前那种威力无比的能量了。”[19]在未来,韩国法院是否会认同并确立持异议的大法官所坚持的标准,或甚至是更为可行的标准,这依赖于韩国宪政发展的实践,依赖于社会的全面发展的进程,因为“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
六、结语
韩国法院在衡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冲突的司法实践,可以给我们留下许多的启迪。对这些敏感案件能做到公开审理且判决意见定期发布,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大法官)有权提出书面异议,建立共和国以来韩国法院能够保持独立审判的地位,以及韩国基层法院时而大胆裁判的司法能动性和最高法院所奉行的中偏右的司法限制主义倾向等等,既有利于法院在民众中树立司法的权威,又为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探索解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冲突提供了现实的平台。当然,宪法法院的里程碑式的司法审查并不意味着韩国政治实践中,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冲突就终结了,新的矛盾、新形式的冲突仍将不断出现。[20]这说明, “表达自由”在本质上是一个必须不断接受挑战的实践问题,因此,对表达自由的研究也须与实践同行、与时俱进。[21]
注释:
[1] 杨光铮:“变迁与走向:韩国权威主义的嬗变”,《当代韩国》,1998年秋季号。
[2] Sandra Coliver, et. ed., Secrecy and Liberty: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International Studies in Human Rights, Volume 58,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pp413-444. 本文中所引用的案例和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标明,均来自该书的第413 - 444页。
[3] 张志铭:“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中的表达自由”,《外国法译评》2000年第4期。
[4] 在案例编排上,主要依照限制政治言论的国家安全立法的历史沿革为顺序。这样有利于从历史和社会政治变迁的视角来看待韩国法院在衡平“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 的司法实践中的立场变迁。诚如韩国法学研究者所言,“韩国的经验贴切地表明,政治变化先于法律变化;同时,最近的司法实践也表明,法律变化促进了政治变化。” 参见:[韩]尹大奎:“韩国立宪主义的历史与现状”,方秀玉译,《二十一世纪》,2000年8月第60期。
[5] 《韩国宪法法院法》(1988年8月5日),韩大元译,《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3期。
[6] 周道鸾:“韩国法院的组织体系和司法制度”,《人民司法》,1996年第9期。
[7] Kuk Cho, Tension Between the National Security Act and Constitutionalism in South Korea: Security for What?, 15 B. U. Int‘l L. J., 1997, p125.
[8] John W. Whitehead Steven H. Aden,Forfeiting “Enduring Freedom” for “Home land Security”:A Co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the US PATRIOT ACT and the Justice Department‘s Anti-Terrorism Initiatives, American University Law Review, Vol. 51,2002:p1081.
[9] Sandra Coliver, et. ed., Secrecy and Liberty: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International Studies in Human Rights, Volume 58,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pp477-505.
[10] Laurence Lustgarten Ian Leigh, In From The Cold: National Security and Parliamental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237, 258-259, 279-285.
[11] “韩国历任总统的悲情史:政变、流亡、遇刺、牢狱、弹劾”,载中国日报网站2004年3月12日。//www.northeast.com.cn/dbynews/hgbb/80200403120582.htm
[12] 1991年后的两起案例与本节中其他案例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故在此一并分析。关于1991年修正的《国家安全法》的特点,笔者将论文的第5节中予以分析。
[13] Sandra Coliver, et. ed., Secrecy and Liberty: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International Studies in Human Rights, Volume 58,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pp11-82.
[14] [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刘丽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8章和第11章。
[15] 杜钢建:“韩国宪法审查制度研究”,《求索》,2002年第3期。
[16][美]戴继·凯尔瑞斯:“言论自由”,《宪法比较研究文集》,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译,山东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版。
[17] Laurence Lustgarten Ian Leigh, In From The Cold: National Security and Parliamental Democrac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reface p9.
[18] 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4年10月,第四章;Stanley Fish, There‘s No Such Thing as Free Speech, and It’s a Good Thing Too,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19] Sandra Coliver, et. ed., Secrecy and Liberty: National Security,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Access to Information, International Studies in Human Rights, Volume 58,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p421.
[20] [韩]元佑铉:“韩国言论自由的现状与当代课题”,《当代韩国》,2000年秋季号。
[21]此外,这些案例也可为我们从国际著名“安全理论”专家巴瑞??布赞和奥里??维夫的国家事务“安全化”和“非安全化”理论这一新的视角来探索“国家安全与表达自由”的关系,提供宝贵的资料。篇幅所限,只能另文研究。参见:[英]巴瑞·布赞等著:《新安全论》,朱宁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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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