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双方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结婚给付彩礼的习俗普遍存在,有些地区给付彩礼的数额还相互攀比,超过了很多家庭的承受范围,故因种种原因导致未缔结婚姻或缔结婚姻后又离婚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有上升趋势。
我国对彩礼是否可以返还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在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具体数额以及解除婚约后对双方今后谈婚论嫁带来的影响等因素后,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