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解除后彩礼应如何返还?
一、基本案情
原告张飞与被告李莉相亲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被告母亲常女士要求原告送彩礼定亲,经双方协商后送彩礼现金总共68500元人民币,礼品人民币共计23294元,礼金98500元,后因男方多次向女方提出结婚的请求,没想被告李莉一直躲而不见,并迟迟不退还原告的礼金及礼品。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全部彩礼。
二、分析说法
婚约财产纠纷,一般都是因彩礼起纠纷,按照我国的民俗习惯,特别是在农村,男方给付彩礼,都是父母及亲属给付的,做为婚姻的当事人男方自己很少有能力拿出这笔彩礼。而接受彩礼也是婚姻当事人女方及其家人,即使是女方自己接受了彩礼,用于购买结婚用品,受益的也是女方的家庭。实务中,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十分复杂,种类繁多。那么,彩礼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彩礼返还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但由于这一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审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种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三、总结
本案中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父母见面礼钱、彩礼金,即该礼金,礼品是原告赠与给被告的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原、被告恋爱关系已经结束,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