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未婚同居的,以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并受到婚姻法的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自然也可以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同居满足了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况不再予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是按同居关系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支付另一方购房款,其中一方主张支付款项为赠与,另一方主张支付款项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出资购房,法院会如何判决?
胡某、张某同居生活期间,张某购买涉案房屋,该房屋虽登记在张某个人名下,但胡某于购房当天支付定金2万元,之后支付首期款71635元。 张某主张上述款项为赠与,胡某则主张其是以结婚为目的而出资购买房屋。
广州中院认为,双方在恋爱及同居生活中,胡某出资购买房屋,其款项给付具有针对性,房屋作为生活资料在缔结婚姻后可直接为家庭生活所使用。故胡某给付购房款项应是建立在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是附有条件的。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缔结婚姻的可能,根据公平合理的民事行为准则,张某应向胡某返还购房出资款91635元。原审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胡某甲主张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