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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4-02-14    作者:杨晓波律师
这种情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中予以明确,即“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此条解释,此种情形下仍然秉承协议优先的原则,即产权归属和补偿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在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可将产权盼归对方登记方,相应的剩余贷款也由登记方自行偿还,同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给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具体公式为:房屋现值/购买房屋总支付款(首付加按揭贷款本金额加贷款利息总额)乘以共同还贷总额(包括本金和利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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