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第3812起】苗圃遭强推,二审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并指令其继续审理
<京平胜诉公告第3812起>
【上诉人】刘先生、王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赵*律师、桑**律师
【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案情简介
刘先生和王女士系辽宁省葫芦岛市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经营樱花树苗、葡萄树苗等苗木繁育产业。后该地块面临征收,征收方未对刘先生和王女士苗圃内的苗木及相关配套设施等进行依法补偿即强制推毁,给两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先生和王女士委托了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和桑**律师,希望在两位律师的帮助下渡过难关。
律师介入后,指导刘先生和王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但一审法院受理后,未经审理便作出了行政裁定,驳回了刘先生和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出的裁定难显公正。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再次指导刘先生和王女士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胜诉
最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作出裁定如下:一、撤销一审法院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