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齐程军律师团队目前正在推进天马股份(*ST天马,002122)投资者索赔征集代理工作。
2019年11月5日,天马股份(*ST天马,002122)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天马股份未真实披露喀什星河收购天马股份的资金来源、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徐茂栋及其控制的企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关联交易情况、天马股份为徐茂栋控制的企业借款担保2亿元,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天马股份成立基金以收购徐茂栋控制的资产,天马股份未按规定披露等,证监会决定:一、对天马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二、对徐茂栋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天马股份(*ST天马,002122)投资者索赔条件:
律师认为,初步判断,在2016年12月3日到2018年4月28日之间买入天马股份(*ST天马,002122)股票,并且在2018年4月28日后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此次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