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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当前,八问说清《传染病防治法》
发布日期:2020-03-04    作者:龙慧珠律师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加强传染病防治宣传,提高防治水平,法匠为大家普及一下《传染病防治法》相关知识,希望广大群众了解疫情防控的有关法律规定,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众志成城,抗击疫情!

1、普通公民应如何积极参与维护公共安全?
       每个公民都有配合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相关部门工作的义务。疫情期间,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尽自己努力维护公共秩序的稳定,保障公共安全。

· 《传染病防治法》
·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社(村)封锁的防疫举措,依据何在? 
       居(村)委会开展所谓的封锁社区(村)进出路口等措施,有利于疫情防控,是有法律授权而为之的。如以暴力行为对抗居(村)委会防控措施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 《传染病防治法》
· 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3、各省市设卡采取体温检测,依据何在? 
       人们在进入各进城检查站、机场火车站等体温检测点时,应自觉配合体温检测且不得拒绝。
· 《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4、商场影院等场所不能营业,依据何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商场、影院等人员密集、容易快速传播传染病的场所,有权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采取限制,甚至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 《传染病防治法》
·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 (二)停工、停业、停课;
·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患者或疑似患者抗拒隔离,是否担责? 
       确诊和疑似病例需到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集中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也需实行定点集中隔离医学隔离。对不服从隔离相关要求的,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拒不执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的,还可能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传染病防治法》
·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6、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拒绝佩戴口罩需要受处罚? 
       对于在公共场所,经劝阻仍拒绝佩戴口罩的,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对于那些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妨害公务罪承担刑事责任。

· 广东省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
· 二、实施要求
·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7、刻意隐瞒武汉接触史,会有什么后果? 
       疫情当前,如从疫源地归来或与疫源地区群众有亲密接触的,应当主动报告,不得隐瞒。如刻意隐瞒武汉接触史、拒不配合调查的,就是病毒的帮凶,等待他们的不只是道德上的谴责,还有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止罪,收到法律上的严惩。

· 《传染病防治法》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的规定负有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8、疫情当前,是否可以随意“征收征用”? 
       2月6日,一则大理市征用重庆口罩的新闻刷屏了,网友纷纷讨论运输途中的转运物资能不能征用? 
       诚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大理市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征用物资范围仅限于大理市行政区域内。而重庆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定企业采购的紧急物资虽然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出,运输途中的货物虽经大理市行政区域,但物资属于跨行政区域物品,调用权归国务院所有。战“疫”当前,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紧俏,各地方人民政府物资征用并非无边无界。

· 《传染病防治法》
·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以上是整理的《传染病防治法》大家最关心的法律问题,希望大家能做到依法防控、正确防控!全国一起,上下同心,一起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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