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投资理财成为了社会资金流向的一个重要方向。同时,这种情况下也产生了很多的法律纠纷。本文意在以案例为基础简单分析金融理财合同主要应该规避的法律风险。
张阿姨同北京一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资产管理合作协议》,约定:张阿姨方开立期货账户,该账户委托乙方进行国内期货买卖操作,具体委托期限由2014年3月17日至2015年3月16日,账户开立后,同日,张阿姨在该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开立的资产注册账号,并向账户中注资60万元。由乙公司进行管理。后账户出现亏损,截至2015年3月16日,该账户中的客户市值权益为40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无实际续签合同,只是乙公司称双方有口头约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此张阿姨不认可。合同到期后乙公司仅返还投资金额20万元,张阿姨要求乙公司签署《借款协议》即该投资金额为乙公司向张阿姨借得得款项,日后乙公司归还张阿姨。但乙公司未签署并主张该款项为投资理财款项。张阿姨要钱不得又对该款项的性质与投资方产生纠纷,只好就该纠纷聘请律师介入,并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该案件:首先,该款项的性质是什么?事实上金融委托理财中,委托人开立金融账户后由受托人控制,受托人返还固定收益的属于委托理财合同。而金融委托理财中,受托人开立金融账户并向委托方返还固定收益的属于借款合同。 这是金融理财合同应当规避的第一个法律风险不同的操作程序,款项的性质是不同的。其次乙公司无期货经纪业务许可,其无权从事相关经纪业务,故合同无效,相关款项应予返还。这也是金融理财合同中应当规避的第二个法律风险即不具有委托资产管理经营资质的非金融机构法人接受他人委托,与他人订立委托资产管理协议,该协议应认定为无效。乙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投资管理和经济信息咨询。无期货经纪业务许可其行为扰乱了期货市场的经营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司利益,双方所签《资产管理合作协议》应为无效。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的专项业务范围,按照法律规定目前仅限于银行、信托、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从事这类业务须有一定的资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其余机构尚未获准从事这类业务,若擅自经营属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禁止。依此合同无效,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后,虽然张阿姨在律师的帮助下追回了相应款项,但是事实上这个案件的意义在于提示大家金融理财合同中的双方应当规避的一些法律风险。使一方能够合法准确利用投资形成资金链上的闭合试运作,而另一方能够有效投资收取相应利润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