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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岗职工感染新冠病毒引发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发布日期:2020-02-17    作者:王献华律师

判断在岗职工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是否构成工伤,须了解工伤的法律定义以及工伤认定的法定标准。
一、工伤定义的视角
       工伤亦称“公伤”或“因工负伤”,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上述工伤的定义可知,如果因“病”列入工伤,可能仅限于职业病,但是否构成职业病需查阅该病是否被列入我国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虽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被国家认定为乙类传染病,但现行的职业病目录中所列的职业性传染病仅限于:1.炭疽;2.森林脑炎;3.布鲁氏菌病;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5.莱姆病。故从该规定无法将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认定为职业病,进而也无法认定为工伤。
二、 “视同工伤”认定的视角 
       其他因“病”可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主要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的认定规则:(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从上述规则(一)可知,如果在岗职工在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若符合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类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但从已发生的多宗感染病例来看,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有一定的潜伏期和病理周期,突发导致身亡概率较低,因此由此种情形导致工伤的几率是较低的。 
       从上述规则(二)可知, 如果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因为此次新冠病毒引发肺炎的疫情从武汉迅速蔓延至全国各地,已导致灾难性后果,中央暨地方政府迅速集结全国医疗救助资源驰援武汉。在此过程中,涌现出很多为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而牺牲小我的单位及个人。如果在此过程中,因为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引发肺炎,满足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要素的情形下笔者认为应该认定为工伤。
三、其他特别规定 
       针对此次新冠病毒疫情的紧急性以及特殊性,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1月23日出台了《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该通知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该通知明确了认定为工伤的两类主体:医护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医护人员主要是以此次参与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的医生、护士为主体。众所周知,在此次抗疫战斗中牺牲的李文亮医生已被认定为工伤,其工亡补助金赔付标准按照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的20倍赔付。另一类主体是“相关人员”,通知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列举,但可以确定的是须与上述医护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即必须是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并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笔者认为“相关人员”应当包括参与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相关的所有辅助人员,应当包括护工人员、社区工作者、负责医护人员接送的志愿者以及其他辅助参与人员。此次疫情发生后,武汉市民自发组织车队志愿者义务护送医护人员上下班,并有志愿者因此感染新冠病毒肺炎去世,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也应当列入工伤范围。 
       综上分析可知,企业员工在工作岗位或者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而引发肺炎一般情况下难以构成工伤;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如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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