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通过互联网向被告购买了4斤绿茶,共计340元。包装上写着x绿茶具有清热解毒、健脑、提神、清新败火等功效。2019年7月3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提供商品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判决,被告x区x茶行赔偿原告王某某1056元。
【关键词】合同纠纷,虚假宣传,互联网法院,标签,三倍赔偿
一.引言
绿茶标签涉嫌疾病治疗功能,法院判决需予以三倍赔偿,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王某某与x区x茶行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x0304民初1094号”。
二.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通过互联网向被告购买了4斤x绿茶,共计340元。被告通过x快递869074208442包邮发货至原告经常居住地。原告到货品尝食用后发现这款产品的生产商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不到,包装上写着x绿茶具有清热解毒、健脑、提神、清新败火等功效。原告向被告所在地x市12345进行了投诉举报,得到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x市监告字[2017]109号书面回复告知,经该局立案调査认为违法行为存在,并于2017年7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综上所述,涉案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应追究法律责任。
三.裁判结果
被告销售给原告的绿茶标签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因此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鉴于被告提供商品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2019年7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x区x茶行赔偿原告王某某1056元。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被告身为生产经营者应当熟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二)答辩意见:在本案中,被告所销售的产品不存在缺陷,也没有致原告损害,只是在产品的外包装袋上印刷的文字术语用词不当,在本案中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是借着打假维权为名进行恶意诉讼,实则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购买行为属于恶意购买。经调查,本案原告是一位职业打假人,在全国各地多次用不同的方式购买商品,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以牟利为目的,该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恶意购买,购买性质应定性为营利,不应受到保护。另外,原告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普通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故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系行为人恶意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抑制效果为目的,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判令行为人支付受害人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从本案事实看,被告销售给原告的绿茶标签涉嫌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但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销售给原告的绿茶不符合产品质量国家标准,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除价款损失外,存在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故从惩罚性赔偿立法目的和侵权法原理的角度分析,原告提出十倍赔偿的主张,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1.在医院建设工程中建筑公司按照合同进行工程建设后 医院应按照合同支付价款。2.知识产权:销售假冒花露水中网店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认定。3.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4.供用热纠纷:供热事故致暖气水外流,应对用户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作者声明】本文仅供学习交流,若有侵权之处烦请告知删除。文中隐去当事人名称、属地信息。插图无版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