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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拆除房屋,应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并尊重其意愿
发布日期:2020-01-03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x县人民政府根据x省人民政府的审批单组织实施了相关征地行为。因原告没有得到留地安置,于是拒绝搬出被征收房屋,被告镇政府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现场拆除。20191126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镇政府在案涉房屋的实际拆除过程中,并未征得原告周某某的同意,违背了原告的意愿。该行政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依法确认其违法。
【关键词】征收拆迁,行政诉讼,拆除房屋,法定职权,法定程序
一.引言
    在征收中拆除涉案房屋,应具有法定职权并符合法定程序。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原告周某某诉被告xx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案判决书(2019x0981行初174号”。
二.基本案情
    (一)2014813日,x省人民政府作出(2014)政国土字第1452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x县人民政府根据x省人民政府的审批单组织实施了相关征地行为。2017522日,在实施x储备土地工程时,x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事务所与原告周某某签订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征收原告周某某坐落在x村三组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面积为163.1175㎡,补偿总金额为331228元,同时约定原告周某某于201763日前自行搬迁并腾空。
    (二)201861日,被告镇政府向被告城管局送达了一份x函发[2018]16号《关于协助拆除房屋的函》,该函内容为:被告镇政府决定于20186月份拟对xx村第三组部分拆迁对象的房屋进行现场拆除,为确保拆迁现场的安全、有序,请被告城管局抽调行政执法人员50名协助被告镇政府拆除房屋。2018626日,被告镇政府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现场拆除。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裁判结果
    在土地行政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拒不腾地的,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腾地决定;被征收人仍不执行的,则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被告镇政府在案涉房屋的实际拆除过程中,并未征得原告周某某的同意,违背了原告的意愿。被告镇政府不具有拆除涉案房屋的法定职权,其拆除行为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条件和程序。20191126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周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x县人民政府违法强征土地,把原告的祖传房屋宅基地卖给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x高档酒店。因原告没有得到留地安置,于是拒绝搬出被征收房屋,但被告却在2018615日,在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的房屋拆除。被告城管局征收了原告的宅基地及房屋,被告应该为原告重新安排宅基地进行补偿,拆除房屋也应当依法进行,被告的腾地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答辩意见:被告镇政府不是本案适格被告,x县人民政府是征收的责任主体。原告的非法阻工行为和拒不腾地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被告镇政府没有对原告实施欧打行为。故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认为:被告抗辩称征收的责任主体是x县人民政府,且采取拆除行为的主体是城市拆迁指挥部,故被告镇政府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因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行政拆除行为,并非行政征收行为,故本案适格的被告是实施了行政拆除行为的xx镇人民政府,而不是土地行政征收的责任主体x县人民政府。另外,被告镇政府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案涉行政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城市拆迁指挥部的证据,故本院对被告镇政府的上述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2.征收拆迁:未签安置补偿协议亦未作出补偿决定,不得拆除涉案房屋。3.征收拆迁:涉案房屋农村集体土地整体拆迁,需履行相应的合法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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