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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9-07-06    作者:郭建立律师

唐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下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管理体制及职责
(一)管理范围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确有需要的,也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委托其负责。
(二)管理职能
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国土、发改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现唐山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县(市)、区确定或设立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工商、税务、监察、审计、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确定或设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人员、经费由政府财政给予保障。
二、征收决定的要件及程序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定征收房屋的初步意见,其中应包括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说明。
(二)依据房屋征收初步意见,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汇总下列要件:
1、由发改部门出具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意见,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还应出具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意见; 2、由国土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
3、由规划部门出具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意见及征收范围图;
4、涉及专项规划的,由相关部门出具是否符合该规划的意见;
5、由本级财政部门出具拟定征收范围内的补偿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
6、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出具房屋征收风险评估报告及征收补偿方案;
7、其他相关材料。
(三)房屋征收决定程序:
1、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工商、税务、户籍管理等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迁入和分户等影响征收补偿工作正常进行的事项,具体事项由相关部门与房屋征收部门商定。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调查登记、认定处理及结果公布。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发布房屋征收调查通知书,并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无产权登记房屋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摸底、调查登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委托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规划、国土、住建、城管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认定和处理意见书。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测算征收补偿资金。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的实施单位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补偿资金进行测算,也可聘请专业评估人员或评估机构参与测算。
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应从征收范围内按照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造年代、建筑类型等分别选取若干“标本房屋”,采取3个以上(奇数)房地产估计机构参与的中位价中标方式,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预评估,评估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支付。
4、拟定补偿方案并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委托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发改、规划、国土、环护、文物保护、财政、住建等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5、征求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公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予以公布。
6、听证并修改方案。属旧城区改建项目的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以产权人名义,持其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由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社区居委会代表,社会公众代表参加,共同汇总统计。超过半数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听证会参照《河北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4号)执行。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期满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稳定、信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群众工作组织参加,按照《唐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书报告,制定防控预案。
风险评估应当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并建立专项档案,通过收集相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房屋征收项目在拟征收范围内征求意见,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也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评估论证。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风险评估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查,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并以政府名义下发给房屋征收部门。
8、设立征收补偿费专门账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存储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账户内,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足额到位,并接受上级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9、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实施的项目名称、确切的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启征日期、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房屋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市在150户以上的,县(市)、区在75户以上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0、路南区、路北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后,将其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
三、征收评估
严格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评估机构的确定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评估工作应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评估机构的电子邮箱将征收项目基本情况通知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机构按通知要求的时限报名。报名时限不少于2日。
房屋征收部门将报名的评估机构的数量等基本情况和该项目所需评估机构数量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
2、在省评估机构选定办法出台前,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该项目所需的评估机构数量,于3日内在公布的报名范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不成的,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对于选定的过程、结果等基本情况应当由公证机关公证,并在房屋征收区域内公示。市中心区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选定情况,由征收部门3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和评估机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二)评估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行房地产征收评估。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评估结果的复核与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组织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四、征收补偿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标准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需要临时过渡的按两次计算。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参照住宅搬迁补助方式发放。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发放六个月,办公用房发放三个月;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等实物安置的,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月起至迁入调换房屋之月止。
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发临时安置费。
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时迁入调换房屋的,停发临时安置费。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按下列情况给予补偿:
(1)商业用房用于商业经营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每月商业的补偿标准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
(2)企业生产用房或利用其他用房作商业经营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乘以每平方米每月企业的补偿标准计算,一次性发放6个月。
(3)利用场地作生产经营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商业用地:停产停业补助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场地有效经营面积率(40%~75%)×商业补偿标准×35%×6个月。
工业用地:停产停业补助费=(场地面积-建筑物、附属物占地面积)×场地有效经营面积率(40%~75%)×企业补偿标准×35%×6个月。
(4)已停产停业的企业,按企业上年度在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缴纳养老保险金的职工人数和金额,一次性补偿12个月。
(5)征收利用住房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住宅经营补偿标准给予3个月的补偿。
以上(1)、(2)、(3)项的补偿,还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确定的经营者上年度所在行业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6个月的补偿。
(二)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助和奖励
1、房屋征收时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仅有一处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安置用房4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不结算差价。
2、被征收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内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三)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补偿安置
1、房屋征收时,被征收人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保障条件的,在具备房源的情况下,直接给予相应保障,回迁安置后不够条件的退出保障;在不具备房源的情况下,享受相应补贴政策。
被征收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保障条件,且按应安置住房面积计算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相应保障。
2、具备房源的情况下,住房保障部门应专门安排部分房源,在征收过程中,用于优先安置上述保障对象。
(四)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安置
可出售的公有住房且符合公有住房租赁政策的承租人,在房屋征收中,可先按旧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现住房后,再给予征收补偿;也可选择租赁安置住房的方式。
五、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补偿决定的内容
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二)补偿决定的程序
1、决定作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后作出。
2、决定送达及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依法送达被征收人。送达方式可采取直接送达、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递送达。留置送达时,送达人应二人以上,送达人须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3、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申请征收强制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征收补偿决定及送达文书;
3、作出征收决定的证据与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并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执行的标的物;
3、申请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4、行政机关书面催告的情况;
5、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被征收的土地使用权收回和注销登记手续。
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征收条例》,依法行政,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房屋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按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九、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外的县(市)、区的相关补偿政策,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十、本实施意见与国家、省及有关部门即将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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