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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2-11-26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黄府规〔2012〕2号)
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
  《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已经第15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黄浦区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关于旧城区改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比例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终止。本区签约比例确定为不低于85%(本意见发布前已启动第一轮征询的项目除外)。
  二、关于本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涉及的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系数、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折算单价等标准
  (一)本区确定套型面积补贴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价格补贴系数为0.3。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期签约、搬迁奖励费的标准,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具体征收地块补偿方案中提出,并报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一并公布。
  (三)居住困难户认定按照征收公告公布之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有关住房面积核定规定为标准,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涉及的折算单价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征收地块异地配套商品房供应价格进行综合测算,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在具体征收地块补偿方案中公布。
  三、关于房屋征收的启动
  (一)房屋征收范围的确定
  因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区规划部门应当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书面告知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征收范围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及区政府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因其他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区政府将房屋征收目的和拟征收范围报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细则》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范围确定并列入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后,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论证及听证
  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根据区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及征收地块具体情况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组织区发展改革、建设、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天。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区政府法制办、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由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和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及街道、居委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
  (三)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屋的筹集
  征收决定作出前,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或土地储备机构做好房屋征收资金、安置房源的筹集,并由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出具房屋征收资金及安置房源到位证明和房源清册。房屋征收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街道、旧改(征收)指挥部等相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区政府。
  (五)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由区政府作出。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50户以上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关于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决定公布后,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将房屋征收评估项目在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发布,接受报名审核,将审核通过的评估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并委托相关旧改(征收)指挥部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应当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张贴公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进行投票,按照简单多数的原则,以得票多少的顺位确定估价机构,也可以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应当将确定的估价机构名单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和市估价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关于补偿结果公开
  (一)房屋征收事务所将分户补偿结果由专人输入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旧改(征收)指挥部备案,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进行查询。
  (二)区监察局定期对征收地块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输入情况进行核查,督促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及征收事务所及时公布房屋征收相关政策及被征收房屋等基本情况,接受居民监督,确保征收政策执行一致、补偿标准前后一致、征收补偿结果公开的落实。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应用问题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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